作為我國傳統養殖業之一,養豬業在我國擁有幾千年的歷史。我國現已成為全世界最大的生豬養殖國。有些老百姓指望通過養豬賺些錢,于是建個養豬場,成為養殖戶。然而,比起養殖的高風險,養豬戶最承擔不起的,是養殖場被強拆的風險。
本指望養豬賺些錢,不料養殖場被強拆,多年心血,毀于一旦。京云律師的當事人林女士在遭遇強拆后,經歷了上訴申請確認強拆違法訴訟卻遭駁回,隨后,在專業京云拆遷律師的助力下,才得以維權!
林女士為了改善家庭生活水平,抓住了養殖投資風口,在當地承包了土地修建了養豬場。養豬場憑借著優質的豬肉,廣受歡迎。自養豬場經營以后,也算賺得盆滿缽滿。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18年8月15日,當地城管分局向林女士經營的養豬場發出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通知林女士到該局接受調查。
由于聯系不上林女士,當月16日,城管分局又向養豬場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于當日改正違法建設行為。18日,城管分局向養豬場發出拆除違法建設催告書,要求養豬場自收到催告書之日起1日內自行拆除修建的建(構)筑物,逾期將依法強制執行。林女士以為不予理會便可相安無事,于是便將此事拋諸腦后。熟料,8月22日,城管分局便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林女士經營的養豬場。
辛辛苦苦經營的養豬場被強拆,林女士當然要提起訴訟。訴至法院后,法院認為,城管分局所作出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僅是其為最終強制拆除涉案違法建(構)筑物所實施的準備行為,應屬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據此,作出271號裁定:駁回養豬場請求確認城管分局強制拆除其養豬場行為違法的起訴。
一審法院裁定后,林女士不服,于是她幾經咨詢聯系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在全面考察、深思熟慮后,決定委托京云律師代理辦理此案。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京云律師前往涉案土地現場取證,獲取了大量拆除后的養豬場及土地相片,并搜集整理了拆除前的養豬場圖片及相關材料。隨后,正式啟動行政訴訟程序,京云律師代理林女士一紙訴狀將城管分局告上了法庭。請求:就一審法院裁定,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庭審中,被上訴人城管分局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裁定。
京云律師指出:
首先,一審事實認定錯誤。1、涉案建筑物的面積、建造時間、權利人等均未查明;2、被上訴人在一審也未提交充分的證據;3、涉案文書已經載明涉案建筑物為違法建設,限于2018年8月17日前自行拆除,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4、被上訴人程序嚴重錯誤,沒有首先適用直接送達,在未履行送達前提下,行政相對人無法履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于2018年8月17日制作,又責令同日拆除,嚴重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其次,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本案被訴行政行為《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作出之前,被上訴人并未單獨針對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行政決定,該《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認定上訴人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修建建(構)筑物屬違法建設,并責令其自行拆除,被上訴人在其后作出的《拆除違法建設催告書》也載明“本機關已于2018年8月17日發出《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該行政決定”,故該《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并非程序性的行政行為,實際為上訴人針對被上訴人違法建設行為作出的責令其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決定,該《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系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可能對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的《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提起行政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屬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上訴理由,故,法院理應受理。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意見,裁定:一、撤銷區人民法院271號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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