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也能被混淆概念,違法就是違法,終逃不過制裁。
2023-01-04 閱讀:257 京云律師整理
申請信息公開,聽起來是件非常復雜的事情,其實并不是這樣,申請信息公開就是你想知道什么,就向管這件事的哪個部門申請。如果您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這個政機關負責公開也不要著急,受理申請的行政機構應該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例如京云律師遇到這個案例,雖然答復,但卻違法,拿出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王某恩與王某順是是同一個村的村民,同時二人的房屋也一同被納入了征拆的范圍,二人合計著自己身為農民,會不會被騙,畢竟都知道拆遷是大事,可馬虎不得,于是二人就決定被告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項目立項批準文件、規劃批準文件、用地批準文件、安置方案、銀行資金證明的信息。想要了解的更加透徹一點,可是一直到起訴時,被告仍然沒有公開二人申請的信息。無奈之下,找到京云律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被告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并判令被告按照原告的申請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維護二人的合法權益。
庭審過程中被告方辯稱:自己在2015年5月初接到二位原告的申請后,在于2015年5月25日已經給原告方作出了答復,并且在5月27日郵寄送達給了原告,我方已經履行了職責,程序合法。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認為:兩位王先生向被告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被告收到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了政府信息公開延期答復告知書,這個告知行為雖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但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其向第三方征求過意見,也沒有告知原告向第三方征求意見的結果,更沒有依據原告的申請作出答復。
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告未按照原告的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我的二位當事人要求被告依據其申請作出答復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最終經過庭審質證,法院聽取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按照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
二、被告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依據原告的申請作出答復。



行政訴訟過程中,我們通常會通過向政府機關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來獲取一些有效信息,這不僅有利于當事人了解事件的具體情況,有些信息還有可能成為訴訟過程中很關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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