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寫遺囑留給我的房子,之后拆遷了,房子該歸誰?
2023-01-04 閱讀:580 京云律師整理
案情介紹
觀眾李先生來咨詢,因為母親早逝,父親在世的時候,便留下一份遺囑,指定了他名下的老房子由李先生繼承,之后這套房子面臨拆遷,父親和征收方簽了拆遷協議,自己領取并使用了補償款,并選了一套安置房,也沒寫新的遺囑,最近父親因病去世了,他想按照遺囑繼承這套安置房,但哥哥不愿意了,說當時父親遺囑只說了老房子,現在老房子拆了,這套安置房應該按法定繼承來。兩人爭執不下,那么,李先生可以按照原遺囑繼承這個安置房嗎?

律師解讀
首先,李先生父親遺囑中的老房子已經被拆遷,原房屋已經滅失,父親所獲得的新的安置房和原先老房子是兩個不同的物,屬于立遺囑后新獲得的財產。
而王先生的父親明知道老房子要被拆遷,簽訂拆遷協議后自己領取并使用了補償款,而且并沒有明確將安置房處分給李先生,而且在其有能力再次作出遺囑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也沒有立新的遺囑對安置房進行安排,可以理解為李先生父親是主動撤回了自己原先所立的遺囑,所以,對于這套安置房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
也提醒大家,如果需要的話,在房子遇到征拆時最好及時更新遺囑以避免糾紛,拿不準的還請咨詢專業人士。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遺囑中的標的物在拆遷安置后是否算標的物的變更,若是公證遺囑,是否因標的物的變更而需要辦理相關公證遺囑的變更》問題的答復。
標的物所有權人在遺囑中將標的物處分給他人后,又以補償協議形式同意將標的物拆遷,這應被視為其在立遺囑后又以行為作出了與立遺囑時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導致了標的物的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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