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伶律師積極維護委托人柴某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最終成功使得政府強拆行為被判決確認違法,促使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行政職責。
案例簡介
原告周某系于家務回族鄉某村集體組織成員,1999年經確權登記,周某家庭獲得了村集體8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28年。2007年5月31日,周某與村委會簽訂委托合同書,委托村委會對周某位于村內東四斗通房路南的4.02畝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流轉,委托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至2020年6月初,周某獲悉委托給村集體的土地已經被政府征收,但周某并未獲取任何通知也未取得征收補償安置費用,故周某于2020年6月7日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府(以下簡稱通州區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才獲知委托村集體流轉的4.02畝土地已經征收為國有。
2020年9月28日,原告周某向東馬各莊村委會郵寄了三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此次涉案土地征收及補償相關材料”。東馬各莊村委會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一直未作出答復,故周某于2020年11月23日向于家務鄉政府郵寄了《行政監督申請書》,于家務鄉政府于2020年11月24日予以簽收。但于家務鄉鎮府一直未給予周某答復,隨后周某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經相關人員與周某交流并承諾公開相關信息后,周某撤銷行政訴訟。
后該村委會向原告周某郵寄了《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周某收到《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認為村委會向其郵寄上述材料并非其申請公開的涉案信息,2021年7月2日周某于再次向于家務鄉政府郵寄了《行政監督申請書》,請求于家務鄉政府對東馬各莊村委會不履行村務公開的行為進行監督,責令東馬各莊村委會向周某公開涉案信息。
2021年7月7日,于家務鄉政府作出《關于群眾申請村務、財務信息公開的函》,告知涉案村委會依據《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于家務鄉政府責令東馬莊村村委會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周某出具申請公開的涉案信息,東馬各莊村委會于2021年7月8日簽收。2021年7月7日,于家務鄉政府作出涉訴監督告知書并郵寄送達至周某。
律師觀點
張友伶律師主張,原告為于家務鄉某村的村民,在本村集體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被告未監督所在村委會及時公開村務——涉案土地的拆遷補償信息。
原告4.0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未知情況下被征收為國有土地,未經法定程序且未通知原告土地征收及補償相關事宜,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故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積極履行監督職責,對原告的行政監督申請及時做出處理。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依據《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根據上述規定,于家務鄉政府作為涉案村集體所在轄區的鎮級人民政府,具有責令該村委會依法進行村務公開的法定職責。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于家務鄉政府針對原告周某申請的涉案信息是否履行了村務公開監督職責。
對此,本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于家務鄉政府依法履行了村務公開監督職責。首先,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內容屬于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施行村務公開制度。故周某向東馬各莊村委會申請公開的涉案信息屬于村務公開的范圍。其次,依據村務公開不及時或者公開內容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質詢,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投訴,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周某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的行政監督申請作出處理。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區于家務回族鄉人民政府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五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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