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舉辦的2022年度“十佳優秀勝訴案例”評選活動,由我所武旭然律師、羅紅律師代理的《趙某訴楊某、路某、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入圍。
本案牽涉人物眾多,案情復雜難辦,兩位律師作為被告代理人,通過追加買房人為第三人被告,鎖定證據,最終保全了我方委托人。法院判決我方委托人不承擔責任,判決書下來后,委托人對判決結果十分滿意,并給予了兩位辦案律師高度評價。
(一)案情簡介
2016 年9月,趙先生之子趙某與案外人馮某、陳某等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馮某出借 180萬元、趙某出借 60 萬元,但二人通過一系列轉賬操作實際共出借借款140 萬元。馮某、陳某要求趙先生、趙某到公證處辦理了一系列公證手續,其中趙先生及妻子何女士簽署了委托趙某辦理趙先生名下涉案房屋的委托手續,趙某簽署了委托楊某、路某辦理涉案房屋相關事宜的轉委托手續。
2016 年10月開始,趙某按約定,每月向指定銀行賬戶支付利息至 2017年9月。2018 年,因報銷煤火費問題,趙先生打算在涉案房屋的房產證上加上何女士的名字,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的時候卻發現,涉案房屋已經于 2017年2月22日登記到了某商貿公司名下,同時趙先生又發現自己手中的房產證竟是假的。
此后趙先生了解到2017年2月20日楊某代趙先生與某商貿公司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了某商貿公司,某商貿公司將房款260 萬元支付給了楊某和路某。后趙先生曾起訴某商貿公司,雙方達成和解由某商貿公司支付趙先生 50 萬元。故涉案房屋的售房款總價為310萬元,其中 50萬元已經收到,剩余 260萬元應由楊某、路旺某返還趙先生。因涉案房屋為趙先生、何女士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共同委托趙某辦理房屋出售事宜,何女士已去世,趙某作為其繼承人,將楊某、路某、某商貿公司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決
收到法院傳票后的楊某不知所措,眼看著路某和某商貿公司都委托了律師,就在他舉棋不定的時候,朋友向他推薦了專注于房產糾紛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
楊某通過與京云律師溝通,委托武旭然律師、羅紅律師代理自己應訴。
京云律師介入本案中,通過調查取證了解到:
楊某沒有取得涉案房屋和房款,趙先生和趙某要求楊某支付房款沒有事實依據。楊某只是受托人之一,按照趙某的指令辦理房屋買賣過戶事宜,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委托人趙某承擔。
鎖定這一證據后,京云律師出具了代理意見,針對原告的辯稱在法庭上指出:
楊某接受趙某委托是職務行為。楊某為某投資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持股 70%的大股東為增某。趙某系通過該公司自馮某、陳某處借款 240 萬元,趙先生同意以涉案房屋作為抵押為該借款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楊某、路某、屈某系按照該公司的安排接受趙某轉委托。后因趙某無法清償借款,楊某在該公司老板增某要求下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某商貿公司。
佐證證據有:某商貿公司在此前訴訟中陳述其不認識趙某,當時是通過增某介紹叫來一個中介公司辦過戶的;趙某在 2016年9月28日分別辦理公證轉委托路某和楊某。
本案中,趙先生、趙某與楊某互不相識,趙先生在多次訴訟中陳述趙某是基于利率低,自馮某、陳某處借款并償還之前的借款,并在同日被要求進行了系列公證。因此增某作為楊某的老板介紹了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并指令楊某接受趙某委托。路某雖不是楊某公司的員工,示意并指令楊某接受趙某委托。路某雖不是中企公司員工,但其代理人也陳述其與馮某有資金往來,故接受了趙某的轉委托,故楊某接受趙某委托屬于職務行為。
楊某接受委托后代理趙先生與某商貿公司簽訂合同,但并無證據表明其收取了該合同項下任何款項,根據《轉委托書》其僅為單獨完成部分委托事務,亦不構成共同受托,故趙先生要求楊某返還購房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被告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先生返還房款 240萬元及以240萬元為基數所產生的利息,我方委托人楊某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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