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再次重申:有征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征收
2021-11-08 閱讀:442
【案情簡述】
山西省安業集團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和2006年3月先后辦理了雙塔西街162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太原市政府為實施解放南路長治路改造道路建設,于2014年4月4日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告,該《通告》告知各有關單位和住戶,涉及的單位和住戶自通告發布商品之日起15日內帶有關中國土地利用手續到太原市國土空間資源局辦理農村土地進行使用權可以注銷手續;逾期不交回的,將予以注銷。太原市政府收回安業公司所有的749.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時,既不聽取安業公司的說明和意見,也不確定案件涉及的四塊土地,也不向安業公司作出賠償,安業集團不服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因實施發展道路交通建設進行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與相關管理職能部門之間可以通過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并應依法及時有效解決補償問題。在本案中,在未來,如果證券公司的土地實際用于道路建設和改建,證券公司有權根據實際使用土地時的市場價值要求賠償。保安公司也有權在搬遷前要求賠償,并在賠償未依法解決前拒絕退讓土地。綜上,判決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對于政府通告中有關企業收回山西省安業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749.5平方米國有土地資源使用權的行政管理行為具有違法。

【法院評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任何征用都必須得到補償,沒有補償就沒有征用。為了能夠保障我們國家進行安全、促進我國國民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發展等公共企業利益的需要,國家之間可以通過依法收回國有土地資源使用權,也可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而不能只征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征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和公平原則。
【律師說法】
一、被征收人有權利獲得補償。被征收人有權利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這一原則,在我國憲法、民法總則、物權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中均有體現。具體的實施也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規規定,并且進一步規定了必須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這也是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老百姓的權益不受公權力的不法侵害。
二、征收公告的內容應清晰全面。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應包括企業征收補償設計方案等具體經濟補償研究內容,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能夠做到這一點已非易事,云合律師在實務中接觸到的大量案件屬于既見不到公告也不公布補償方案的征收項目,那么這種情況下,征收機關還應當在征收決定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內,通過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及時解決補償問題。然后再啟動具體的征收工作。
三、補償價值應合法合理。被征收人經常遇到一個問題,那就是雖然政府部門也公布了補償方案,但是補償的價格尤其是房屋單價很低,或者征收項目一拖再拖,等到真要實施拆除的時候已經過去了四五年甚至七八年,在房價飛漲的今日,被征收人得到的補償很難再買到條件相同的房屋,這就違背了公平補償的原則。被征收人要注意,對被征收人不動產價值分析評估的時點,一般我們應當為征收管理決定公告之日或者通過征收方式決定送達被征收人之日。因被征收人原因致使征收補償不合理延誤,被征收房地產價格明顯上漲的,被征收當事人有權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或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的市場價格為補償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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