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等與王某2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打印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
案件詳情
王女士來咨詢一個問題,她的父親因病逝世后,留下一套個人所有的房子,因為爺爺奶奶過世的比較早,王女士本來以為自己、哥哥和母親要按法定繼承來分割這套房子,可誰知道,哥哥拿出一份打印的遺囑,說父親早已對遺產做好了安排,這房子要留給哥哥一人,最后一頁有父親的簽名,自己還找了母親和叔叔做為見證人,王女士有點困惑,遺囑還可以用打印件嗎?而且這份遺囑是有效的嗎?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典是新增了打印遺囑這種遺囑形式,但是也要滿足嚴格的法定形式要件才能認可效力,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否則很可能無效。
法律之所以規定要在打印遺囑上每頁上簽字,就是要確保遺囑人清晰知曉遺囑內容,所以對于王女士哥哥提交的遺囑,父親僅在最后一頁簽字,這份遺囑是有瑕疵的,很難證明父親對前面的遺囑內容知情。而且,《民法典》對遺囑見證人也是有要求的,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是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所以這份遺囑找母親和叔叔做為見證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這份遺囑應當是無效,對于這套房子應該按照法定繼承。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例:
唐某1、唐某2等繼承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2民終14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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