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譚女士來咨詢一個問題,她和劉先生是再婚夫妻,兩人相互扶持著過著好多年,并且因為劉先生身體不好,自己一直照顧他直至去世,但是丈夫過世后,繼子小劉卻說劉先生之前寫過遺囑,說了這房子留給他,他是房子的產權人,而且父親和她結婚時,自己已經成年,沒有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對譚女士沒有贍養義務,要求譚女士立刻搬出房子,譚女士說丈夫曾說了即使他過世也可以繼續住在房內,而且自己年齡大了,也沒有別的住房,自己的子女也在租房,這下只能搬出去流落街頭了嗎?
律師解答
首先,雖然小劉的說法有一定道理,小劉和譚女士二人未形成繼母子扶養關系,而且法律保護合法的物權,無權占有不動產的,他作為房屋產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但法院會酌情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譚女士與小劉父親共同生活多年,一直在房內居住,且履行了夫妻間的扶助義務。
在劉先生過世,譚女士無其他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因婚姻關系產生的居住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滅,而且小劉對涉案房屋產權的取得為繼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對譚女士居住權現狀應予以尊重,在譚女士無其他住房,又無固定生活來源且對房屋擁有合法居住權的情況下,小劉作為繼子,應當盡到扶助義務,要求繼母立即搬離該房屋是違背公序良俗的,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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