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京云楊偉婷律師、畢山丁律師代理的《宋某訴徐某等兩人和宋某等兩人合同糾紛一案》,被評為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2022年度“十佳優秀勝訴案例”。
評選理由:
案件的難度在于一方當事人已經去世,沒有明確書面的的借名買房協議,而且歷史久遠,原始房屋檔案無法查到,在很多證據都無法掌握,承辦法官一開始不同意依據現有證據予以支持我方。
后續承辦律師多次與法官溝通,利用對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沒有證據支撐的陳述,進而向對方進行發問,確定對方陳述的為虛假事實,同時在庭后向法官提供相關參考案例,使得我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法官完全采納。當事人對承辦律師多次表示感謝,當事人也為表示感謝,特送出錦旗。
案件經過:
宋先生的父親是首鋼的職工,單位曾為其分配公租房,一家人居住在此處。1972年宋先生的父親因肝癌去世,宋先生作為家中的長子,接替父親進入了首鋼工作,并和母親一起肩負起家中的重擔,而單位曾分配給父親的那套公租房的承租人也變更為宋先生。
1997年,該公租房拆遷,共安置兩套房屋,分別是本案的訴爭房屋和另一套房屋。根據首鋼政策兩套房屋不能同時登記在一戶名下,故本案訴爭房屋登記在宋先生的母親名下,另一房屋相繼登記在宋先生及配偶名下。
本案訴爭房屋交付后的租金由宋先生支付,后宋先生決定出資房改,宋先生與母親以及妹妹宋某梅、宋某敏在2000年春節期間協商一致,由宋先生購買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歸宋先生所有,為此宋某珍、宋某梅、宋某敏分別向宋先生出具證明,后宋先生以母親的名義與首鋼總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簽訂首鋼出售共有住房合同并出資購買了訴爭房屋。2000年10月13日取得該房屋產權證。
訴爭房屋的購買手續都是由原宋先生辦理,并簽署相關文件,購房款、裝修費用及房屋交付后日常支出的水電費、燃氣費、取暖費、有限電視費等各項費用均由宋先生支付,購房合同、產權證原件均由宋先生保管,房屋交付后由宋先生管理使用,宋先生與母親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但在宋先生的母親去世后,宋先生的妹妹宋某梅、宋某敏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宋先生辦理房屋過戶。
為此,宋先生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楊偉婷律師、畢山丁律師為自己維權。
律師介入維權,對簿公堂贏回房屋權。
京云律師深知在“借名買房”糾紛中常見的情況是,借名人和被借名人屬于朋友或者親戚關系,雙方以口頭約定“借名買房”,出現矛盾糾紛后,很難界定事實。
不過,京云律師并沒有因此而放棄本案,而是通過與宋先生溝通,發現當初宋先生買房的時候,曾在2000年2月6日,與宋某珍、宋某梅、宋某敏寫過字條。字條上:宋某珍、宋某梅、宋某敏認可宋先生以母親的名義購買訴爭房屋。
有了這一字條后,京云律師找到了勝訴的法門,幫助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庭上被告宋某梅、宋某敏辯稱:
涉案房屋是由父母居住使用,如今父母去世,不該有宋先生一人據為己有,應按照遺產繼承順序分割才行。
針對被告的辯稱,京云律師指出:
宋某珍、宋某梅、宋某敏在知道房屋系單位福利分房的情況下仍然簽署字條同意訴爭房屋由宋先生購買,盡管該三人是法定繼承人,但是她們已經通過該字條做出了放棄相關工齡權益的意思表示,就該承擔答署字條的法律后果。
京云律師援引法律,結合過往法院對“借名買房”予以認可的案例,有理有據的陳述,無論是從法理層面,還是從情理情面,都贏得了法官的認可,最終法院判決宋某梅、宋某敏、徐某和、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宋先生將涉案房屋過戶到宋先生名下。
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后,宋先生為表示感謝,特意趕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送來一面錦旗。
鮮紅的錦旗是當事人對律師辦案的認可,也是對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鼓勵。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是面向全國的、專注于房地產業務領域的專業房產律師團隊。該團隊創始合伙人均由十年以上房產專業律師組成。以“匡扶正義、為民維權”為宗旨,致力于解決各類房產法律糾紛,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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