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女士的姐姐在一次車禍中落下了嚴重的殘疾,癱瘓在床,姐夫也在車禍中去世。馬女士不但一直照顧姐姐的生活起居,用自己的積蓄幫姐姐治療,這一照顧就是將近二十年。
姐姐多次說要把自己的房子留給馬女士,但一直沒有留下書面字據。直到姐姐去世,馬女士的外甥女,也就是姐姐的女兒,說沒有遺囑,馬女士無權繼承房產。馬女士想問問,姐姐生前說的話,還能算數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口頭遺囑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構成要件才有效,馬女士姐姐所留下的“口頭遺囑”并不是在緊急情況下所立,而且也沒有見證人,所以這個口頭承諾是無效的,但這并不代表馬女士就什么都繼承不了,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馬女士對于姐姐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但是她出于道德心,自覺自愿提供幫助,多年來不離不棄,付出大量的心血與精力,對姐姐盡了主要的扶養和幫助,這種姐妹情誼和付出應當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評價。所以馬女士對于姐姐留下的房產可以適當分得份額,具體份額由法院綜合各方面因素酌情判定。這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情理,體現了公平原則,更是弘揚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善良風俗。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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