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伶律師接受李某等人委托,積極維護委托人利益,主張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為委托人就財產損失爭取合法利益,最終法院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等五位原告為親屬關系,是江川區某村某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宅基地使用權人。2004年共同簽訂了分家協議,將以上財產分割,后一直用于日常生活居住使用。2017年5月,因高速公路建設,該區人民政府開始實施某高速公路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五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位于征地拆遷范圍內,因對征地拆遷的合法性及補償標準存在異議,因此暫未與該區及該鎮人民政府達成拆遷補償協議。
2018年4月,該區政府組織,該鎮政府具體實施,將五原告及其家人驅離房屋,并對房屋等合法財產進行強制破壞拆除。2019年5月24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云04行初20號行政裁定,裁定駁回原告曲春雪、曲春濤、曲春科、曲慶元、曲春蕾對江城鎮人民政府的起訴,并中止本案的審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云行終605號行政裁定,裁定撤銷本院(2018)云04行初20號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繼續審理本案。
二、律師觀點
該區人民政府和該鎮政府在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未獲得相關有權行政機關許可的情況下,于2018年4月12日,由江川區人民政府組織、江城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將五原告及家人驅離房屋,對五原告的房屋等合法財產進行強制破壞拆除。
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五原告房屋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嚴重侵犯了五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而訴請:
一、確認江川區人民政府、江城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2日對曲春雪、曲春濤、曲春科、曲慶元、曲春蕾位于玉溪市江川區江城鎮海門村委會海門村三社98號房屋等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二、本案訴訟費由江川區人民政府、江城鎮人民政府承擔。
三、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涉案的房屋所占的集體土地已被國家征收,依法應由該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結合答辯陳述的內容,該拆房行為應視為該鎮人民政府在該區人民政府組織下實施的行為,據此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系本案適格的共同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相關行政機關如認為原告拒不交出涉案房屋所占的土地,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應由玉溪市該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由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使在原告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情況下,該區人民政府、該鎮人民政府均無直接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權限。該區人民政府在組織鎮人民政府實施涉案土地征收工作過中,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由該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兩級人民政府的行為違法。
四、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玉溪市該區人民政府、玉溪市該區某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2日強制拆除原告等人原坐落于玉溪市該區某鎮某村某號房屋的行為違法。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