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韓先生父母過世后,留下了一套房產。韓先生考慮到自己唯一的哥哥身患重病,暫時就將房產登記在了哥哥名下。
由于哥哥早年離婚,唯一的兒子跟隨前妻生活,哥哥重病期間都是韓先生一人在身邊照料,為感念手足之情,哥哥臨終前在微信上發語音說,自己百年后父母的房產和名下全部存款歸韓先生,如果未來兒子不同意,可以給他50萬作為補償。
如今,哥哥已已經去世,侄子要求繼承全部遺產,還說微信語音是無效的,韓先生想問,侄子的說法準確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韓先生哥哥的這句微信語音,包含了對父母遺產和自己遺產兩方面問題的處置。
首先,父母這套房子雖然暫時登記在哥哥名下,但實際上依舊是父母的遺產,還沒有進行分割,哥哥臨終前通過微信表示“父母的房產歸韓先生”,真實意思是他愿意放棄繼承屬于自己的份額,對于這部分的處置是有效的,父母的房應該由韓先生繼承。
其次,哥哥通過微信語音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了安排,也就是所謂的網絡或電子“遺囑”,這種形式并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一般不能被認定為遺囑,但是因為韓先生能提供微信記錄的原始載體,符合電子證據形式,所以微信語音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提供。依據法律韓先生對哥哥盡到了主要扶助義務,可以適當分得財產。
法院也會結合微信語音等證據,考慮到哥哥本人生前的意愿,酌情確定韓先生應分份額。因此在這建議大家,可以提前安排好遺囑訂立的事宜,以防因為效力瑕疵問題,產生法律糾紛。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