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對于糾紛的性質往往會存在一定的分歧。比如甲方認為是委托合同糾紛,而乙方或法院則認為案件屬于其他法律關系。那么出現此類問題,法院會如何處理?下面我們通過京云律所代理過的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A與B經人介紹相識。2021年,B了解到A獨資開辦的C公司可以開具設計費發票。于是,B決定將所承接的設計服務項目借用C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簽約,并負責款項的進入與支出功能,B對項目全權負責,待客戶將設計費支付給C公司后,A負責將設計費提出給B。但雙方并未對此簽訂任何書面委托合同。后該項目有部分尾款客戶沒有繳回,于是B訴至法院,要求A及C公司向B支付尾款及服務費。
京云說法
京云律師在梳理案件詳情的過程中,為當事人A提出了幾點意見:
第一,B將A列為被告屬于訴訟主體錯誤,A與B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第二,涉案項目的利潤還涉及B與C公司分成,以及未繳回的尾款50 700 元損失,這部分損失B自己曾同意承擔,A無需承擔。第三,C公司還存在因涉案項目被客戶公司要求返還設計費的風險,相關的損失均應由B承擔。
經過律師與B方面的溝通,B堅持認為,A受其委托,使用C公司為B的涉案項目代簽合同、代開發票并代收費用,雙方已經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故項目剩余利潤應當支付給B。
B主張與C公司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并提起訴訟,C公司、A則抗辯B與C公司之間系合伙關系糾紛。那么,這起糾紛到底該如何定性呢?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辯論,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就涉案項目未簽訂過委托、合伙或者其他書面協議,關于各方權利義務、利益分配標準等均為口頭約定。
其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B多次表示就涉案項目同意分配一半利潤給C公司,并要求與C公司結束合作、明確風險分擔,C公司、A也做出過認可的意思表示。現B主張其與C公司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但提交的證據未能證明其主張,且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
經過法院釋明,B堅持按照委托合同糾紛起訴。但其主張的法律關系不當,不屬于本案審理內容,因此法院對B的起訴依法予以駁回。
京云小結
“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不當”,指的是“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本案則是典型的“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不當”的情形,這也提醒大家,出現合同糾紛時,最好請專業律師對糾紛性質作出明確判斷,如果主張的法律關系不正確,極有可能在訴訟過程中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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