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多數村民自愿同意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就能“少數服從多數”直接強拆?
2023-02-14 閱讀:588 京云律師
不少地方以棚戶區改造項目之名,不按法定程序征收,甚至強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如此這般,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得到維護嗎?找誰討說法?某市某村村民高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糟心的事,他的房屋被當地政府強拆了,原因是他家房子在棚戶改造項目范圍內,這就是能強制拆除房屋的理由嗎?
高先生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某村村民,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因為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需要,高先生的房屋及其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內。本來高先生也是支持改造的,但經過了解,棚戶區改造項目沒有任何征收拆遷合法手續,并且在拆遷實施之前沒有進行發布征拆公告,沒有征求被拆遷人的意見,沒有舉行聽證,加上補償太低便一直未與征收方達成一致補償協議。可不曾想,2018年2月6日,高先生在事先未收到任何通知情況下,房屋就被縣政府組織的人員強拆了。
高先生深知,直接同政府部門抗衡是不行的,財產受到損失不說,一家人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受到影響,他決定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多方打聽,高先生與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取得聯系,并委托京云律所拆遷律師助其維權。
京云律師接到該案后,根據案情始末,判斷出案子的關鍵在于征收方強拆當事人房屋行為的合法性上。于是京云律師向法院訴求確認縣政府于2018年2月6日對高先生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并緊鑼密鼓地準備了全方位的證據材料。
庭審中,被告縣政府辯稱,在實施改造工程過程中,組織工作組對原告居住的棚戶區改造區域住戶表逐一入戶動員宣傳和推進工作。多數住戶自愿同意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被告還制作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和房地產估價報告,對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拆遷戶房屋的面積、位置等具體數據予以保存,作為安置補償的依據。2018年1月19日,縣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發通知給原告,限期2018年2月3日前搬離,否則將予強制拆除。而原告在接到通知后,拒不離家,遂依法強拆。
原告要求的安置補償數額超過相關政策規定,以致無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使棚戶區改造工程不斷延誤。在拆除已簽有協議住房的房屋后,未簽訂協議的少數住戶房屋變成了巨大的安全隱患。因此,在履行相關法律手續后,對原告房屋進行強拆是合法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高先生房屋是由被告縣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縣政府應承擔本案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本案被告縣政府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被告縣政府在征收過程中,沒有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對高先生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因此,高先生請求確認縣政府于2018年2月6日強制拆除高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經過京云律師的不懈努力,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縣政府于2018年2月6日強制拆除原告高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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