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自入刑以來
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
一直呈現嚴厲的態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然而,沒有開車
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
這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詳情
被告人蔣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人張某一向喜歡熱鬧,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后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時,張某自覺不勝酒力,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張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并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
于是,飲酒后的2人懷著僥幸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
經鑒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后,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被告人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在司法實踐中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律師解讀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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