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質量問題專題案例 _新買的房子漏水,該怎么和不負責任的開發商周旋?
2021-11-09 閱讀:527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開發的迅猛發展,城鎮商品房質量糾紛也日趨增多,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商品房是供人們居住和從事各種活動的場所,其質量不僅關系著其自身的使用壽命和價值,而且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及社會穩定等一系列問題。老百姓辛辛苦苦掙了錢,為了住進更好更大的房子里,可是搬進去卻發現房子這里裂紋、那里滲水。在和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的溝通過程中,很多情況下周旋幾個月甚至一兩年也沒有結果,最終只能不了了之。我們怎么處理這種情況?

(案例)范某便遇到了這么個鬧心的事情。2000年5月9日,范某與某城建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沈陽市于洪區一套商品房,總計房價為136357元。房屋交付期限為2000年7月31日,交付條件為經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合格。2000年8月31日范某辦理了入住手續,并交納了2000年至2002年的采暖費3007元,物業費693元,有線網絡電視設備安裝費380元,垃圾清運費320元,預交水電費306元,同時需要交納了契稅和維修管理基金。但是當范某領取了鑰匙察看房屋時,發現房屋存在多處質量問題,主要是墻壁和地面裂紋、塑鋼窗和房頂滲水。這些問題經過物業公司的確認之后,范某多次找到物業公司、城建公司協商解決,雖然幾方多次發布了維修計劃和維修保養,但到目前為止,房子存在的問題并沒有得到修復。后2002年10月19日,建筑企業公司與范某就地面和墻面的維修人員達成一個一次性進行補償5000元的協議。但房屋存在的塑鋼窗、室內滲水的問題無法解決,故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城建公司和物業公司對房屋進行徹底維修并賠償損失8萬元。
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房屋建造工程的最低保證期為: (1)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就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設計文件而言; (2)屋頂、廁所、房間及外墻需要防水的防水工程為期五年; (3)供暖及冷卻系統為期兩年; (4)電力、供水及排水管道及設備的安裝為期兩年; (5)翻新工程為期兩年。其他企業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工作單位和施工管理單位約定。雖然“辦法”是限制開發商和建設單位的行政法規,但購房者和建設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從事開發、銷售商品房的單位應當對住房質量負擔保證和賠償責任。范某房屋屋面滲水問題的保修期限為五年,開發商有義務對其進行維修。
另外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的質量管理要求進行交付標的物。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買受人范某與城建房屋進行開發有限公司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作為出賣人城建公司發展應將符合自己居住環境條件的房屋交付買受人范某。在這個案例中,開發公司交付的房屋質量存在缺陷,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住宅使用,未能實現原告購買房屋的目的,在原告提出房屋質量問題后尚未充分履行修繕義務,賣方開發公司應承擔修繕義務,賠償原告的損失,賠償范圍為買方的實際損失范某。
最終導致法院進行判決被告城建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20日內對原告范某所購房屋管理存在屋頂漏水及室內滲水部分企業予以維修、塑鋼窗封閉不嚴滲水質量問題可以予以維修,維修后恢復原狀,達到提高房屋交付使用標準;另外被告城建公司賠償原告范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5020元。困擾范某兩年之余的問題終于得到了解決,選擇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是最有效和保險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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