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梁先生想來咨詢一個問題,因為自己的爺爺奶奶很早之前離世了,自己的叔叔沒有成家,當時叔叔留下一份遺囑說他過世后,房子要留給梁先生的父親,但梁先生父親前兩年過世了,之后叔叔也因意外離世,這遺囑也沒有改,梁先生覺得既然叔叔立遺囑把房給父親,那么父親過世后,應該由自己繼承這套房子,但是姑姑不樂意了,說叔叔立遺囑之后繼承人先死了,這遺囑無效,自己也有份額,兩人爭執不下,那么,誰的說法對呢,像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應該怎么分呢?
律師解答
其實,梁先生的說法是有一定誤區的,姑姑的說法是有道理的,因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梁先生父親只有在梁先生叔叔死亡后才開始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在繼承開始時,因為梁先生的父親先于梁先生的叔叔死亡,也就是說,接受遺囑繼承的財產的遺囑繼承人已經不存在,遺囑是無效的,按照《民法典》規定,遺囑中涉及的這套房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因為梁先生叔叔過世時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是他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梁先生的父親和姑姑,兩人對房子各繼承1/2份額,因為梁先生父親已經死亡,他的份額由梁先生代位繼承,也就是說這房子梁先生和姑姑各占1/2份額。
像很多繼承糾紛既涉及到遺囑又涉及到代位繼承,都是比較復雜的,必要時還是請咨詢專業人士,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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