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曹老先生因為很早之前就和前妻離異,自己的四個孩子主要由前妻撫養,離異后他便自己一人回到老家,在當地一小區落腳生活,2000年初,因為自己年事已高,生活行動很不方便,就和社區居委會簽了協議,約定由居委會每月給曹老先生一定生活費養老直至壽終,并由居委會成員定時定員對他予以關心照顧,自己過世后名下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給居委會,還找了兄弟姐妹做見證,這十余年間一直都是居委會負責老先生的生活和養老,還負責老先生的醫藥費,直至安葬了曹老先生后,曹老先生的四個子女卻跳出來,說沒聽說過還能把財產留給居委會的,父親的遺產應該由他們繼承,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是天經地義,居委會認為簽了協議,自己也履行了義務,就應該按照協議履行,那么,這些遺產應該歸誰呢?
律師解答
首先,像居委會這種組織其實是有資格取得曹先生的遺產的,曹老先生和居委會簽的協議實際上是遺贈扶養協議,為了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曹老先生與居委會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的情況下,就是有效的。
而且,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居委會對獨居的孤寡老人曹老先生的日常生活進行了扶助、并有專人看護、為其墊付了相關醫療費用、在其去世后承擔了喪葬費用,對老先生已盡到扶養的義務,保障了被扶養人曹老先生的生養死葬,有權根據協議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尊老敬老愛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都是每個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如果遇到這種子不養的情況,您也完全可以在專業人士指導下,選擇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法律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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