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的父親寫了一份遺囑,說“在我們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名下的房子全部歸妻子所有”,結果,沒過幾年,江先生的父母離婚了,后來兩人又再婚了。直到父親過世,母親拿著這份遺囑,以妻子的身份要求按遺囑繼承房產,江先生覺得,既然父母離過婚,就不符合遺囑繼承的條件了,那么,這房應該如何繼承呢?
律師解答
這個案件的關鍵是如何解釋這份《遺囑》,因為江先生父親留下的《遺囑》并沒有明確指向歸母親所有,而是指定繼承人身份為妻子,同時明確兩人是以保持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附有一定的感情和道德義務。那么因為這份《遺囑》針對“身份”而不是“人”,所以在江先生父母離婚后,母親便喪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即使后來兩人又復婚,兩人的配偶關系重新登記開始,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了子女撫養外,雙方的財產關系并不發生自動恢復,因此喬女士無法要求按原先的《遺囑》繼承全部房屋,房子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江先生和母親各繼承一半份額。在這里也提醒大家,遺囑的措辭用語很重要,一個詞就會影響對遺囑的解釋,為了避免糾紛,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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