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邢女士與邢先生系兄妹關系,他們的父親于2015年因病去世,父親名下的房產未進行分割。2017年,邢女士的母親立下公證遺囑,載明父親名下的房屋所屬份額由邢女士繼承,且自己名下所有存款全部交由邢女士繼承。
2019 年6月21日,邢女士的母親簽訂《豐臺區槐樹嶺十中安置房協議》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槐樹嶺某院某號的房屋拆遷,拆遷協議中約定安置房為7套,安置標準為每人 50平米,邢女士家中 5 口人,應得250平米,但是實際所得 243 平米,邢先生家中 4 口人,應得200平米,實際所得 219 平米,邢先生當時有過承諾,按照市場價格補齊邢女士缺少的 7平米份額,剩下的 12 平米各一半。
2019年8月,邢女士的母親去世,按照被繼承人過世后,名下的財產進行分割的原則,邢女士在查明相關財產后,請求對相關房屋和存款進行分割,均遭到邢先生的拒絕。
無奈之下,邢女士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師指派羅紅律師接待邢女士。
羅紅律師通過與邢女士溝通了解到:
邢女士想到父母病重期間,守護在病床旁,完全盡到了贍養的義務,且母親生前立的遺囑載明其名下存款全部由邢女士繼承,也是對邢女士付出的一種肯定,邢先生對于遺產分割事宜一直久拖不決,羅紅律師協助邢女士將邢先生起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
法庭上,邢先生辯稱:
同意被繼承人父親名下房屋歸邢女士所有,但請求邢女士按照該房屋總價值的六分之一給付邢先生房屋折價款。理由: 該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和母親各占 50%的份額,父親先于母親去世,父親的 50%遺產份額按照法定繼承,由其法定繼承人母親、邢先生、邢女士繼承,分別繼承三分之一份額,相當于房屋整體則為房屋總價值的六分之一。被繼承是份額遺囑,其有權處分的份額為六分之四,邢女士應繼承該房屋的份額為六分之五,因此,邢先生在該房屋中擁有六分之一的份額。另外,邢先生不認可代書遺囑的效力,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針對被告邢先生的辯稱:
京云律師指出,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關于邢女士提交的母親的代書遺囑效力,代書遺囑及視頻資料中代書人和見證人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且母親明確將北京市豐臺區某鎮某村某號院內房屋中歸其所有的份額以及如被拆除騰退時獲得所有補償均歸屬于邢女士,其意思表示明確,請求法院認定該代書遺囑有效。
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訴訟代理意見,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交換和質證,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父母名下的房屋由邢女士繼承,邢先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邢女士辦理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邢女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邢先生房屋折價款 316 667 元;
二、邢女士母親生前簽訂的《豐臺區槐樹嶺十中安置房協議》項下邢女士母親對北京市豐臺區槐樹嶺某院某號的房屋的權利義務由邢女士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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