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并于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的,如果產權置換出現差價的,如果拆遷人拒付拆遷差價款的,屬于違約行為。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發生此類糾紛的,被拆遷人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中約定以產權置換為拆遷補償,選擇產權置換的,通常會出現會有差價出現,如果拆遷人拒付拆遷差價款的,屬于違約行為,被拆遷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解決糾紛:
1. 雙方協商
雙方可以就補償房屋差價支付方式進行協商,例如可以協商分期支付等,雙方就補償差價協商一致的,可以重新訂立補償協議。
2. 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
被拆遷人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在申請中被拆遷人可以說明拆遷人應支付補償款的證據,同時還可以說明拆遷人拒絕支付補償款的證據。
3.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先申請行政復議后,對行政復議仍不服的,當事人應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后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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