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的父親寫了一份遺囑,說“在我們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名下的房子全部歸妻子所有”,結果,沒過幾年,江先生的父母離婚了,后來兩人又再婚了。
直到父親過世,母親拿著這份遺囑,以妻子的身份要求按遺囑繼承房產,江先生覺得,既然父母離過婚,就不符合遺囑繼承的條件了,那么,這房應該如何繼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這個案件的關鍵是如何解釋這份《遺囑》,因為江先生父親留下的《遺囑》并沒有明確指向歸母親所有,而是指定繼承人身份為妻子,同時明確兩人是以保持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附有一定的感情和道德義務。
那么因為這份《遺囑》針對“身份”而不是“人”,所以在江先生父母離婚后,母親便喪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即使后來兩人又復婚,兩人的配偶關系重新登記開始,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了子女撫養外,雙方的財產關系并不發生自動恢復,因此喬女士無法要求按原先的《遺囑》繼承全部房屋,房子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江先生和母親各繼承一半份額。
在這里也提醒大家,遺囑的措辭用語很重要,一個詞就會影響對遺囑的解釋,為了避免糾紛,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