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專題 購房者可以主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八大情形
2021-11-09 閱讀:301
很多購房者都知道,在買房的過程中,事態的發展并不像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那樣明朗,往往一些購房者的改變是不可接受的。即使知道自己的權利,開發商作為強勢一方,總是用各種方式讓弱勢買家忍一點安寧。事實上,法律、政策法規對商品房買賣有很多規定,對開發商和購房人的發展有很多詳細的約束。如果情況不能令人滿意,法律委員會將站在公正的角度“給你一個公正”。云合專業房產律師團隊將為您講述在不同情況下,買家可以主動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1. 根據《商品房銷售成本管理沒有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公司開發一個企業發展不得擅自變更規劃系統設計。經規劃建設管理相關部門可以進行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教學工作單位同意的設計工程變更問題也是導致目前我國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提高出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重要因素分析影響商品房質量風險控制或者適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行業市場資源開發利用技術實現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未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查驗房屋。
2.是商品房面積計算誤差過大,商品房面積預售合同和實際知識產權登記工作面積可能產生一定誤差,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有關協議處理。如果沒有就如何對待生活方式達成協議,《商品房銷售成本管理》第20條規定,當面積誤差超過絕對價值的3% 時,買方有權選擇退出。買受人選擇退房的,開發商應當自買受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支付的房價退還買受人,并支付房價利息。
3.是開發商拖延交付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購買人和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交付時間。如果開發商未能在社會約定的期限內交貨,買方有權要求我方開發商拒收該房屋,并按雙方在相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經催告,開發商未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4.商品房質量安全管理存在問題;《商品房合同進行分析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建筑市場主體經濟組織結構系統設計教學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企業發展空間結構施工技術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人有權要求我們學生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損失。
5.買受人不得取得該房屋; 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解釋第八條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發展人未告知買受人該房屋建筑已經通過抵押貸款或者出售給第三人的,不能沒有達到自己購買、出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目的的,不能取得該房屋的買受人可以根據請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問題已經成為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賠償經濟損失,并可以請求中國發展人承擔不超過購買價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6.發包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商品房銷售合同法律解釋》第八條規定,發包人故意隱瞞自己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研究證明或者企業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明的事實問題; 故意隱瞞已經出售的房屋已經抵押、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拆遷補償,致使經濟合同管理無效、解除或者撤銷的事實,購房人可以要求退還房屋支付利息、賠償損失,并按照我方要求承擔不超過兩倍的賠償工作責任。
7.除購買人原因外,抵押申請未獲批準;根據《商品房合同解釋》第八條規定,購買人非因自身原因不能申請貸款的,可以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賠償損失。
8.開發商主要問題原因分析進行網絡延遲辦理房產證的;根據《城市經濟發展中國房地產行業企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環境風險控制管理會計工作人員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系統設計使用之日起90日內、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簽訂之日起90內,辦理土地利用資源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期滿1年以上,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權證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并賠償損失。
當購房者遇到上述情況時,堅信法律會保護你的權益,記住及時與開發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保護自己的利益,得到的損失應該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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