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后在家做家庭主婦
丈夫以個人名義買了一套房并未告知
離婚時,女方是否有權分割這套房子?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王某與馬某于2010年再婚,馬某做生意,王某系家庭主婦,不參與馬某的生意。2019年10月,馬某在G省T市購買小商品房一套,價格60萬元,當時沒有告知王某購房事宜。2021年6月,馬某起訴與王某離婚,王某委托律師調查雙方的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時發現上述房屋的存在,遂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馬某則認為上述房屋系其一人獨自出資,王某未出資也不知情,主張系其個人財產,同時馬某主張該房產系其向他人借款購買,并且該房產已經以6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轉讓價款已經償還購買房產的所借款項,房產及價款現均已滅失,不存在分割的問題。王某則認可馬某主張的售房款64萬元,并要求分得32萬元售房款。
法院依法判決由馬某支付王某售房款32萬元。馬某在庭審中提供大量相互矛盾的證據無法確認借款買房、償還借款;其亦未能提供與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財產約定的證據,故對馬某的主張不予采信。馬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女方能否分割案涉房產應根據法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來認定房產性質及分割方式。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是共同財產制,也可以是約定財產制。
1.夫妻共同財產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關于“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本項的除外情形為“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對于繼承的財產,結合《民法典》繼承編的有關規定,一方通過法定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基于遺囑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只有在遺囑或遺贈中未明確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于我國夫妻財產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而婚姻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無法窮盡,故第5項采用兜底條款,以最大限度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發展。
2.夫妻約定財產制,所謂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將成為夫妻的人,以契約的形式,約定相互間的財產關系,從而排除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約定財產制是相對于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的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契約的形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優先于法定財產制適用,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男女雙方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構成要件:(1)訂約時,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財產制約定應是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結果,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作出。(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的財產范圍;不得規避養老育幼、清償第三人債務、國家稅收等法律義務。
關于約定的時間,我國法律對作出財產制契約的時間未作限制,實際上是采納了自由主義立法例,依據本條規定,男女雙方既可以在結婚之前作出財產制契約,也可以在結婚時、結婚后作出約定。
關于約定的范圍,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財產均可以進行約定。
關于約定的具體內容,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約定采取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分別財產制即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般共同制即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限定共同制即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中,只將部分財產設為夫妻共同所有,其他歸雙方各自所有,由雙方約定共同所有的財產和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范圍。
關于約定的效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對內效力,是指對夫妻雙方的效力。對內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對外效力,是指對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實踐中主要是指對債權人的效力。對外效力,我國大陸目前沒有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由于財產制約定屬于內部契約,具有隱秘性,如果不告知第三人,第三人無從查詢和知曉,因此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只有已告知交易相對人的,才對該相對人發生法律約束力。比如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約定各自債務各自承擔,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如果在借款時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財產制約定的具體內容的,就以借款人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產生效力,該債務應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是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
關于約定的形式,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本案雙方當事人并沒有進行財產約定,且馬某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購買案涉爭議房產的款項系其與王某婚前的款項,故馬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王某不參與馬某的生意,但根據法律規定,亦為二人共同財產,且王某作為家庭主婦,每天做飯做家務,亦為家庭作出了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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