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公布一起判決,男子在某店鋪購買方便面,發現已過期一天,于是訴至法院,索賠1000元。這筆錢該不該賠?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某商店作為食品經營者負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義務。男子鄧某主張賠償1000元的請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某商店向原告鄧某賠償1000元。
對此,有網友說非常合理,消費者權益受法律保護,也有網友說,“方便面過期一天賠一千,判決是不是有些重了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這個判決還真是不重。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本事件中,方便面哪怕只是過期一天,那也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不能進行售賣,鄧某作為消費者,根據這條法律規定,要求賠償1000元是完全合法的。而且,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這種賠償不僅僅是為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還為了更好地規范銷售者的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權益,所以這么判也是合理的。
王興華律師也提醒大家:所以,各大商店要注意了,一定要定期檢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標準,食品安全是民生問題,切不可掉以輕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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