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丈夫因意外離世了,沒有留下任何遺囑,李女士還懷著寶寶,丈夫名下有一處婚前他個人買的房子,公公婆婆說,這房他們三人均分,可李女士發出了疑問,自己以后還要照顧孩子,只分三分之一的份額嗎?肚子里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大家都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起于出生,終于死亡,但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護胎兒利益,《民法典》特別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即使在母體中的胎兒也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繼承遺產的資格,必須為他保留繼承份額。
所以李女士肚子中的孩子也有繼承權,李女士做為胎兒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進行繼承,房子由李女士、寶寶和公公婆婆四人均分。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胎兒分娩出來是死體的話,那他的繼承權利是自始不存在的,不再參與遺產分配。在這里也提醒大家,在有些家庭的繼承案件中可能會落下胎兒的份額,遇到類似的情況要積極爭取,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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