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與我們一家簽訂拆遷協議的情況下,強行拆除我家房屋,導致一家老小從此“無家可歸”,一直找相關部門協商至今沒有得到公正解決。”山東省濟寧市村民鄧先生在電話里對京云拆遷律師說道。
鄧先生是山東省濟寧市某村村民,世世代代在此居住。娶妻生子后,為了改善家里的經濟條件,鄧先生夫婦利用自家位置還算優越的住宅房注冊了窗簾店,購置相應生產設備,進行生產經營。窗簾店開店以來,生意紅火。一家人也算賺的盆滿缽滿。誰知,征地拆遷的消息傳來,打破了鄧家人平靜的生活。
2017年3月,村委會派員告知鄧先生政府因高鐵項目,需要征占他宅基地及房屋。隨后政府組織相關人員對包括鄧先生在內的村民的房屋進行入戶清登測量,向原告送達了戶主姓名為方井國的《土地、房屋及附著物調查登記表》,經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鄧先生名下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總合計274255.80元。看著少到可憐的補償款,鄧先生本想找征收方理論一番,但征收工作始終沒有實施。
直到2019年6月3日,村民委員會制發《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和房屋騰空交房的通知》,要求鄧先生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時前到村委會大院內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2019年6月19日24時前騰空房屋。時隔兩年的突然征收,加上鄧先生始終沒有看到過相關征收公告等法律文件,因此對征收行為的合法性不能認可,便終沒有與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誰承想,2019年8月5日,被告鎮政府組織人員、機械將案涉房屋及相關構筑物、附屬物予以強制拆除。造成鄧先生及家人無家可歸的同時嚴重侵害了鄧家的合法權益。
為了維權,鄧先生聯系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請求確認被告鎮政府于2019年8月5日強制拆除原告鄧先生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京云拆遷律師憑借著多年的辦案經驗,迅速為鄧先生搜集有力證據,思路清晰的為當事人進行全面的案件分析。
庭上,面對鎮政府,京云拆遷律師沉著應對,而作為一方政府,鎮政府竟辯稱:實施的拆遷項目并非高鐵站項目,而是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實施的拆遷工作,不適用相關高鐵站項目的有關手續,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錯誤。每一個公民都應為國家的重點項目和重大事項承擔相關的公民義務,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產生矛盾時,應義無反顧的以國家利益為重。而原告為了個人利益,在國家需要的時候,以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為由,以拒不簽訂拆遷協議相要挾,故意拖延簽訂拆遷協議。在原告拒不按照方案改造履行相關公民義務,為個人多爭取利益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故意拖延拆遷時間,在高鐵限期通車時間緊迫的情況下,不得不對其應拆遷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遷,其強制拆遷的原因是由原告造成,其結果應由其個人承擔。
振振有詞的辯解,聽起來毫無破綻,但是這段辯解的背后彰顯的卻是一個歪理——為了公共利益,個人利益應當割舍。只因原告不愿舍棄自己的合法權益,征收方即以公共利益的旗號對其財產予以剝奪,實屬濫用權力。
對于被告言辭鑿鑿的理論,京云拆遷律師以過硬的專業理論和豐富的實戰經驗,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有力反駁,指出:
首先,被告鎮政府系涉案行政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原告擁有的房屋及附屬物2019年8月5日被拆除,2019年9月11日提起本案訴訟,未超法定起訴期限。
其次,訴訟過程中,被告鎮政府未向法院提交其征收集體土地的公告,其在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前,也未下達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充分說明其征收涉案土地未履行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主張其對原告房屋的拆除系基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的需要,但其在訴訟中也未能提供其具備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拆除行為法定職權的法律依據。
綜上,被告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為超越職權、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由于被訴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原告請求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法律意見,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于2019年8月5日強制拆除原告鄧先生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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