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是關系到千家萬戶的事情。遺產本是逝者留給親人的一種安慰,但也可能成為親人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
胡女士有一個兒子小張,小張的生父早亡,為了給兒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胡女士后來又與賴先生結婚。成年后的小張想要買房,胡女士便拿出了自己早年的積蓄可是還是不夠,又向親朋借了幾萬元給兒子支付了首付款13萬元,房子也登記在小張名下,剩余房款27萬元也約定了由胡女士夫妻二人和小張共同還貸。
幾年后小張與小李結婚成家了。可好景不長,小張在2020年的時候因病不幸離世。留下的這套房,胡女士和丈夫、兒媳三人都想從中多分份額,爭吵反復不斷,但一直都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最終還是鬧上了法庭。
法庭上三位當事人闡述了各自的理由。胡女士表示,這套房子現在估值71萬元,但是在兒子離世前,房貸實際上一直是由自己用退休金償還的,房貸到目前還沒有結清,也是自己一直拿著房屋鑰匙,自己應該繼承這套房產。可是兒媳小李卻覺得這套房子應該是她和丈夫小張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先分給自己一半房子的份額,剩下的做為小張的遺產繼承。賴先生認為三人應該平分這套房。
三人都把自己的理由觀點擺出來了,那么這套房子究竟應該怎么分,又該分給誰呢?
小張的死亡時間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這起繼承糾紛,適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這套房子屬于小張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在小張買房時,還沒有與小李結婚,另外,胡女士為小張支付的首付款是屬于對小張個人的贈與,在小張購房后,房子登記在小張本人名下,雖然一直由胡女士還貸,那也是胡女士對自己兒子一方的贈與,屬于小張的個人財產,所以小張名下的房子,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李無權要求平分。
其次,這套房雖然屬于小張的遺產,小張的母親胡女士、繼父賴先生、妻子小李都屬于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但是三人的份額不是均等的,因為從整體上來看,胡女士對這套房子的貢獻最大,她肯定會多分。
而賴先生依舊認為,自己在幫助還貸,付出了很多,不應就分得那么少,于是提起上訴。
雖然這套房屋是在胡女士與賴先生婚內資助小張買的,但是當時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胡女士一人支付,借款時也約定是胡女士個人的債務,并且現在胡女士仍背負巨大房貸要還,這都與賴先生沒有任何關系,現在胡女士也已經退休,勞動能力不足,退休工資低,法律對于生活有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予以照顧,綜合考慮,胡女士對繼承的房產貢獻最大,可以多分遺產。
賴先生想要多分遺產的愿望沒能實現。最終小李與賴先生要求貨幣補償,胡女士在支付了二人相應的折價補償款后,繼承了這套房屋。
不少當事人因為對遺產問題認識不清、處理不當,而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遺產繼承在法律上都有哪些規定?哪些是能夠繼承的?自己又應該繼承多少份額?有些當事人不是特別的明確,因此受到損失,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施行后對遺產繼承有了一些新的規定,在此建議大家,如果遇到類似繼承問題,咨詢律師是必要之舉。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做一個專業的法律分析。
本期法律知識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除非父母明確只贈給自己子女一方。
2、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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