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當中,老百姓拿的補償低,權益屢受侵害卻又無力維權的關鍵,在于信息不對稱。即沒有拿到征收的核心材料,找不到征收方違法違規的證據。申請信息公開往往就是征收維權的第一步,如果信息公開做不好,征收維權就難有好的效果。基于此,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結合自身的勝訴案例為廣大被拆遷戶具體分析信息公開的操作事宜。
賈先生是福建省廈門市人,在當地有一處房屋。因隧道建設項目的需要,賈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賈先生為了了解征收的合法性,于2018年11月11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向區建設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隧道建設項目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區建設局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了該申請,但是拒不答復。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賈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遷領域享有盛譽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委托京云拆遷律師為代理人介入維權。京云拆遷律師在了解情況并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經過縝密地分析,為賈先生制定了嚴密的維權方案。隨后,以區建設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區建設局對原告賈先生于2018年11月11日就隧道建設項目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信息公開申請逾期答復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被告區建設局辯稱,一、其在收到本院郵寄的起訴狀前,并未收到原告任何關于信息公開的申請。原區交通運輸局住所地雖為“339號”,但該地址有區分為兩個封閉的院落,分別配有大門,其中靠環城北路一側的“339-101號”為城建公司的辦公地點,配有保安;靠朝元路一側的“339-4號”是其的辦公地點,僅配有門衛并未配備保安,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后,其在兩處仔細查找均未找到原告所寄郵件。同時,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申請書系保安簽收,既非寄送至指定的辦公地點,也非由其指定的文件簽收人簽收。因此,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郵件收達日期應確定為2019年2月25日,其于2019年3月8日及時將信息公開答復郵寄了原告,該時間點尚且在辦理期限內。二、原告申請其公開事項不屬于公開職責權限范圍。
綜上,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告做出告知,告知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其公開職責權限范圍,也并未保存該信息的書面答復,該答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其次,根據在案證據及本案已查明之事實,原告寄出的EMS快遞單上所填寫的受送達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與原同安區交通運輸局的實際住所地、使用電話的情況相符。而經法院院當庭對案涉郵件的投遞員進行詢問的情況,該郵遞員已按照前述地址就該郵件進行了投遞,該郵件由門衛實際簽收。根據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與郵件底單中所書的內件品名,可以認定原告通過郵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之申請。據此,被告述稱其并未收到原告所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無從予以答復之抗辯,無事實依據。根據在案證據,應認定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18年11月13日送達原區交通運輸局。
再次,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版)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在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于2019年3月8日針對原告的申請內容作出00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屬于“推定”該政府信息存在,判斷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而應當基于政府信息是否客觀存在。
綜上,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進行了答復,該答復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但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原告的申請,至2019年3月8日作出答復,已超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答復期限,構成程序違法,因超期答復對最終的實體處理結果不產生影響,尚不足以撤銷案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故應依法判決確認超期答復程序違法。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觀點,判決:確認被告區建設局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的001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違法。

征地拆遷領域,關系比較復雜。京云律師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切不可意氣用事,一定要冷靜分析,在專業律師指導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否則很可能變有理為無理,變合法為非法。使用錯誤的方法維權,不僅耽誤時機,而且會付出更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