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_賣家配偶不同意怎樣應對?
2021-11-09 閱讀:754
在房屋買賣市場,出賣方違約時往往提出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同共有房屋,未經另一方同意,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成為了一種常見糾紛。無論是出于真正原因還是違約的托詞,對于買家來說,不能僅僅是簡簡單單的一句“不賣了”就能解決的,那么買家對于這種情形該如何反應呢?
周先生與徐女士系夫妻,2015年8月二人商議以一次性結清房款的方式購買一套商品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周先生名下。2017年2月,周先生因生意資金周轉困難,與趙先生簽訂《房屋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由趙先生出資46萬元購買周先生的房屋,對此協議,徐女士不知情。后因房屋產權過戶問題產生糾紛,周先生的妻子以房屋系家庭共有財產,周先生無權單獨處理,主張該房屋轉讓合同無效。趙先生遂訴至法院,認為自己不知該房屋系周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在周先生名下,且自己支付了相應對價,并且曾經去房屋交易中心查詢過相關信息,系善意受讓人,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周先生應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交付房屋。
家事代理,又叫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的權利,夫妻一方的行為視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雙方對代理行為后果承擔連帶責任。此項權利所強調的是日常家庭事務,即權利的行使是出于家庭日常事務的考慮,因此,房屋買賣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已經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疇。

既然房屋買賣這一行為超出了日常家事活動范疇之外,那么此時趙先生該怎么辦呢?在接下來的訴訟活動中,接受趙先生委托并全權代理本案京云律所的李律師提出了以下意見:
本案中,周先生擅自出賣其與妻子共同購買的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買受人趙先生基于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從而相信周先生有處分權而與其進行交易。趙先生之前與周先生并不相識,雙方的交易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說明趙先生對房屋的所有權狀況進行了審慎了解,同時其支付的房價符合市場并已經登記,因此完全可以認為趙先生善意取得該房產所有權,因此其提出的周先生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后續法官也明顯采納了該觀點,駁回了周先生妻子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以看出,購買房屋時,遇見類似情況不可怕,但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則:
- 買家是出于善意。在此條件下法律推定買受人是善意的,舉證責任分配是由權利人一方來舉證證明買受人非善意。
-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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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只需要參考房屋的售價與市場價值相比是否低于百分之七十。
- 轉讓的不動產已登記。買受人與出賣人已經完成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總之,買房作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能隨便對待,需要做好“功課”提前準備,了解相關的法律風險,做到知己知彼,才能住的滿意住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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