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決定》是實施房屋征收非常重要的環節,這關乎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無論是征收人,還是被征收人都馬虎不得??善行┱魇詹块T下達《征收決定》粗心大意,被告上法庭,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曾代理這樣一起案例。
王先生共有土地5421平方米,其中產權證面積3130平方米,證外面積2291平方米,用于廠房經營。2016年7月,當地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決定對包括磚瓦窯264號在內的規劃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王先生的廠房在征收范圍內。
因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過低,雙方針對征收補償方案未達成一致,當地區政府為了推進項目進展,在2018年11月強拆了案涉廠房。王先生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將區政府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辯稱:
該《征收決定》系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作出,且符合該項目補償方案及補償方案補充實施辦法的要求,內容合法合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辯解,京云律師稱:
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征收應實行先補償,后搬遷的程序,且不得采取斷水斷電等措施的規定,被告區政府未與原告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對案涉廠房實施拆遷,明顯違法。
2
被告沙區政府沒有依法進行評估,房屋評估價遠低于市場價格,且對原告一直在使用的證外面積未做評估。
3
被告沙區政府未將房屋分戶評估報告和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原告。
4
綜上,被告沙區政府作出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程序嚴重違法,補償面積與實際不符,嚴重損害原告利益。被告市政府經復議后維持該決定也侵害了原告利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沙區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撤銷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判決被告沙區政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按同地段市場價補償原告;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否合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結合被告區政府舉示的《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方案》《補充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區政府提供了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選擇其中一種。
經查被告區政府在無證據證明原告明確自愿放棄了房屋產權調換這一補償方式的情況下,徑直作出只有貨幣補償方式的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最終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意見,認為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判決撤銷。另外,原告請求撤銷被訴《征收補償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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