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年過半百的朱先生因拆遷糾紛陷入一宗離奇的案件。明明通過協商一致、白紙黑字,拿到手的拆遷款1300萬。誰知,這筆錢不僅沒能讓他安度晚年,反而讓他“鋃鐺入獄”。一晃有近4年了,當地法院的審判也是一波三折。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回顧一下這起案件。
朱先生家有一塊祖上留傳下來的宅基地,占地面積大約0.8畝,2000年,朱先生向村里報備后,在該宅基地上建起一幢5層高的漂亮琉璃瓦房。2007年,他籌集了200多萬,又在該樓另一側建起6層高的樓房,全部用來出租。這兩幢樓總面積是1500多平方米。
2012年村里開始拆遷搞開發,根據2013年1月14日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朱先生一家三口都是工人,只有他的母親是農村戶口,只能獲得一套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74萬余元房屋拆遷補償款。朱先生認為他們一家三口的戶口還在農村,這樣的補償不合理,于是拒絕搬遷。
開發商為了加快建設進度,主動找他商談搬遷補償事宜,通過多次談判,最終雙方達成了協議。2017年,朱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3份拆遷補充協議,同年7月24日,開發商給他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稱,該公司與朱先生簽訂的那3份協議全部屬于公司自愿。2017年7月25日,完成簽訂相關協議后,朱先生收到開發商的打款,當天收到650萬,7月26日收到650萬元,總共獲得1321萬的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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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千萬拆遷款后,朱先生“提前退休”開始和朋友相約去各地旅游,準備好好享受一下人生。然而,在2019年8月28日下午,和朋友景區游玩時,便被三名民警帶到了派出所,8月29日被帶回鄭州,以朱先生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羈押在看守所。安分守己的朱先生就這樣身陷牢獄之災。事后才知,此事件幕后黑手竟然就是當年與他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開發商。
原來,開發商在報案材料中稱,朱先生的拒不搬遷,造成2013年至2017年正常改造項目停滯近5年時間。為了項目的整體改造順利進行,公司迫于無奈出面與朱先生協商簽訂了1300余萬的補充協議。于是報警維權,這才有了朱先生被抓的一幕。
2019年12月17日,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指控朱先生涉嫌敲詐勒索罪,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7月30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宣判朱先生犯尋釁滋事罪,判刑4年,涉案贓款全部予以追繳。
朱先生不服上訴后,該案發回重審。2022年11月25日,金水區法院判決朱先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涉案贓款8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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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同年12月9日,金水區檢察院提起抗訴稱,該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量刑畸輕,對涉案款物處理不當。
目前,朱先生不服重審判決,已經向鄭州中院提起上訴,辯護律師期待二審開庭審理,并會作無罪辯護。
開發商給完補償款,事后反悔還起訴,究竟玩的是什么招數套路!那么,拆遷方的常見套路有哪些,被征收人又該如何破解?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避免遇到征收卻“越拆越窮”,咱得提前了解了解征收方的那些套路,學會見招拆招。
套路一:政策規定,依“法”征收
“這是政策,誰也不能改變政策”,通常,拆遷戶都會遇到這樣的說辭,而在簽訂協議后,有很多拆遷戶就發現每家的補償單價并不一樣,因此,逆推出來就是“政策并非是一成不變的”,此時因為簽訂了協議,只能忍氣吞聲。
別因一句“政策規定”而簽訂協議,也別因為“胳膊擰不過大腿”而放棄合理補償的機會,所以,若您覺得補償不合理,那就多找找審批手續、評估等等問題。
套路二:“斷”字逼遷法
這種方式也是比較常見的,通過這種方式來逼迫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這種方式是比較明顯的逼遷手段,在現實拆遷過程中出現得比較多。根據590號令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斷水,斷電,斷熱,斷氣,阻斷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拆遷。
所以,如果出現上述這種違法行為,我們可以通過訴訟,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訴訟往往在現實中也是經常采用的一種方式,訴訟征收部門以斷水斷電行使逼簽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套路三:早簽約補的多,早搬遷早拿補償
關于獎勵,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但這種獎勵需要公開透明,且不能過高。
因此,征收方會和被征收人說早簽約,補得多,但實際上,這些補償往往就是被征收人應該得到的補償利益中的一部分。
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我國現行的法律都要求征收方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在沒有實際落實征收補償的情況下,任何口頭承諾都是征收方為了早日完成征拆任務給被征收人畫的大餅,被征收人切莫輕信,貪圖小利,簽了不合理的補償協議。
套路四:夸大違法性
這種“夸大違法”的做法,通常表現在房屋沒有審批手續、企業建房沒有獲得審批等等,常出現在老舊城區或者“招商引資”等地帶,目的是想通過該認定擊潰拆遷戶的心理,澆滅爭取合理補償的“火苗”。
違法性則要從“歷史因素、法律規定” 相結合的方式來衡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畢竟法律也有不健全的一面,任何法律都有一個基本底線,即遵從歷史原因,這樣才符合法治精神。
套路五:以拆違促拆遷
在征地拆遷中,拆遷方經常企圖“拆違建代拆遷”,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是無證房屋都統一認定為違建,然后以此來給被拆遷方造成心里的壓力,逼迫被拆遷方簽訂不合理的拆遷補償,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建,無證房屋是不是違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刀切”地將房屋認定為違建可是不行的。
應先從法律程序及法律條文適用的角度,阻止違法建筑的認定、強拆拆除的決定,讓其回歸到征收拆遷程序中,與此同時也要調查征收拆遷中存在的違法問題,通過這樣的操作,大多數的拆遷戶都會提高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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