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熱搜引起了網友的注意,來評評理,看看這事到底是誰的錯?
3月6日,徐先生和女友入住浙江杭州的康萊德酒店,這是一套41層的江景房,住一晚是1649元。頭天晚上相安無事,第二天一早倆人拉窗簾看江景,發現41樓窗外竟然有人在擦玻璃,尷尬的是當時兩人都沒穿衣服。
徐先生說,房間有提示牌必要時把窗簾關起來,但在入住時酒店沒有提醒具體是幾點,更生氣的是,他們本來當天就要退房,酒店方稱等消息再等兩天,結果問題沒解決,又多付了兩天房費。
事后,上城區文廣旅游體工作人員回應:只能說酒店在服務上有瑕疵,“觸犯隱私”從法律上說難界定取證。徐先生表示,若協商無果,后續將起訴該酒店。
部分網友表示酒店應該及時提醒的,沒有告知具體擦玻璃的時間,讓客人沒有準備,確實不夠周到,但也很多網友表示不解,“這和酒店有什么關系,清潔工人也不是故意看到的,客人為啥要沒穿衣服的時候打開窗簾呢?”那么,這件事,酒店方是否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雖然客人在入住酒店時,并沒有明確約定酒店需要提醒擦玻璃的具體時間,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合同雙方要遵循誠信原則,要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所以在本事件中,根據酒店房間的價格、房型以及徐先生和女友的居住目的,酒店應當將對客人居住有影響的事情提醒告知客人。
王興華律師表示:但是只能說酒店的服務確實有不周和瑕疵,很難認定酒店侵犯了客人的隱私權,因為認定侵權需要酒店有主觀過錯,實際上酒店難以預測到徐先生的舉動以及隱私會受損的結果,也沒有刻意追求或放任此種事件發生,所以難以認定侵權。這也給大家警示,意外總是難以預料,要提升自己的隱私保護意識。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