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鐘的父母離婚時約定房子由小鐘母親和小鐘共有,因為當時小鐘未成年,房子就暫由母親代管。小鐘13歲的時候,母親把這套房子賣給了呂先生,但是一直沒有過戶。
如今,呂先生住了十幾年,這套房要被拆遷,呂先生找到小鐘一家,希望能辦理過戶。這時候小鐘不同意了,她說當初賣房的時候自己年齡尚小,母親做主賣房侵犯了她的利益,賣房合同是無效的,不配合過戶。那么,事實真的像小鐘所說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除了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這不意味所有父母處置未成年財產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在本案中,小鐘母親作為小鐘的法定代理人,在呂先生的角度認為,她有權對當時年僅13歲的小鐘的產權進行處分,這沒有超出常識常情常理,也符合社會大眾對于父母在日常生活中管理處分子女財產行為的認知。
所以小鐘母親代理小鐘的行為是有效的,呂先生在交易時的合理信賴應當受到保護。并且呂先生當時支付的房款符合市場行情,屬于平等交易,沒有損害包括小鐘在內的任何一個人的利益,所以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而小鐘明明知道房子賣給呂先生十多年了,卻在得知房子即將被拆遷之后反悔,去主張合同無效,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值得被法律保護。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四條前三款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前兩款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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