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部門未就補償安置事宜與被征收人達成一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如果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合理,能否通過法律程序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撤銷呢?今天,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通過一起勝訴案例為大家講解一下。
田先生是土生土長的河北省保定市某鎮人,世代在此居住。2016年11月7日,縣人民政府作出30號關于啟動工程建設項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決定,田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內。2016年11月23日,由產權人、村委會、鎮政府、分包單位、評估公司、征收辦、評估公司、評估單位共同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現場勘察,2017年3月14日,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評估報告書。田先生一直不滿意拆遷辦提供的征收拆遷補償數額,于是拒絕簽署安置補償協議。
誰知,2017年3月26日,縣政府向田先生作出0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并于當日以留置送達方式向田先生送達。后來,田先生從縣城鄉規劃管理局得知,該項目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安置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存在,該項目因未取得上述前置性文件而違法。
得知這一消息的田先生對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的行為不服,認為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書》違反了法律規定,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覺得必須馬上請律師為自己維權。經過查找相關資料,他了解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是長期致力于征地拆領域,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于是他果斷委托了京云拆遷律師委維權。京云拆遷律師詳細了解案情后,為田先生制定了維權方案,一紙訴狀將縣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依法撤銷被告縣政府作出的0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庭審中,被告縣政府辯稱,一、答辯人作出)0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二、項目工程還處于土地收儲階段,還不到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階段。三、項目工程立項時對被征收人補償是貨幣補償,并沒有對安置房立項,只是在實項目土地房屋征收時(征收意見階段),被征收人要求產權調換房(住宅),為了滿足被征收人的需求,答辯人在兩個區改造項目東區、西區安排了產權調換房。綜上所述,原告武斷地認為答辯人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安置房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由,請求法院撤銷答辯人作出的0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依法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維持答辯人作出的0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針對縣政府的辯稱,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雖然,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被告縣政府有權作出本案所涉征收補償決定以及根據評估報告被告書確定房屋價值符合法律規定,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告縣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賦予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因此,被告縣政府作出的0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直接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存在侵犯被征收人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的選擇權問題。故應撤銷!
京云拆遷律師牢牢抓住縣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的過程中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嚴重違法的關鍵問題。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被告縣政府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的006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法律保證每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每個被征收人救濟的權利。收到補償決定后不要慌張,應當及時審查該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如果相關部門在做出該補償決定的過程中,如有程序違法、侵害被拆遷人選擇權或是補償嚴重不合理,又或者是補償決定中的內容不合法等情況,那么被拆遷人就要及時地采取有效措施撤銷補償決定,以免對自己造成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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