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前曾給妻子留下一處房產,誰知妻子如今無法對房產進行處置。
崔女士的丈夫兩年前去世了,給崔女士留下了一處房產,這處房子本是拆遷所得,但是他的丈夫在辦理了房子拆遷安置的相關手續后,卻一直沒能拿到房子的房本。
據崔女士描述,這套房子買了將近10年了,但是房本還沒下來,崔女士的老公就去世了。去世前,崔女士的老公留下遺囑,房子歸崔女士所有,另外法院也判決房子歸崔女士所有,但是卻一直辦不下來房本。
崔女士這處房子處于六樓,隨著年紀的增加,每天幾次的上下樓,已經讓她感到不便。出于出行更方便的考慮,崔女士希望能盡快換房,但是在辦理此事過程中遇到了麻煩。
崔女士想盡快把房本辦下來,她手上目前只有蓋好公章的購房合同及確認單。與崔女士面臨相同情況的有幾百戶成員,大家都沒辦法。現在不知道怎么處理此事的崔女士更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助,于是她來到了《律師幫幫忙》,欄目組邀請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現場為崔女士指點迷津。
崔女士遇到的問題是房本沒有辦下來,針對這個問題王興華律師通過與崔女士溝通了解到辦不下房產證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購房協議第四條到一定日期,乙方與甲方需要再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款非常重要,原因是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有些房子叫農民安置房,這類房子是辦不了房產證的,因為它是在集體土地建的。但是在《安置房購房協議》中提到,比如拆遷方委托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拆遷人進行安置,而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跟買房人簽訂合同,這就是可以辦證的。但是出問題了,對于被拆遷人就比較虧,畢竟當時買房人是奔著可以辦證的態度購買的房子。
二、后續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存在問題的,因為安置協議里提到是可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的,但是10年過去了,沒有人去操辦這件事,可見在簽訂《房屋安置協議》之后,如果拆遷方已經答應是可以辦產權證的,要及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遲遲不能簽,就要考慮它有什么問題了。
三、當初拆遷方是否將房款打給了開發商尚未可知。假如款項到不了開發商那,開發商就不能開發票,不能開發票就不能納稅,辦房產證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要先交稅,有發票,如果解決不了,就是造成辦不了房產證的原因。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拆遷方將房款給了開發商,但是開發商沒有入賬戶,也沒有開發票,也沒有交稅,也是導致房產證辦不下來的一個原因。
據崔女士介紹,開發商由于涉入了經濟案件,所以辦理房產證的事,也一再被擱置。那么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取得房產證呢?
王興華律師認為要想處理此事,需要查清楚拆遷安置款是被開發商挪用了,還是開發商賬戶里一點稅錢都沒有了。另外土地出讓金是否已經繳納,如果說土地出讓金已經交了,錢也進入了開發商賬戶,此事也好解決一點。
2010年,《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出具關于歷史遺留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比如原來早期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期間,經營非常困難,很多干不下去,房子賣了沒有人處理房產證的事。
在這種背景下,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出具一個通知,如果開發商不在了,沒有人給買房人開發票納稅,買房人可以通過公告的形式,自行去辦理納稅手續,這樣買房人就可以把房產證辦了,這個程序還是有的,只不過是特別程序,需要稅務和建委溝通和協調。如果是這種形式,崔女士還是可以去推動解決房產證辦理問題的。不過要啟動這一程序,崔女士需要通過法院判決,明確房子權利的歸屬,應該辦證,可以辦證。
目前崔女士經過了一次訴訟,判決房產歸崔女士所有,既然房子已經確權,為什么房子還是不能登記在崔女士名下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因為法律文書說的是物權明細的歸屬。根據《民法典》第229條規定,目前的確立既有房地產登記,還有一種叫建造,還有一種叫繼承,還有一種是法律文書。
崔女士拿到法律文書,是從民事上,物權上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崔女士的基本權利是可以保障的,但是崔女士如何辦證,還是要走一個法律程序,崔女士需要起訴開發商應該辦證,可以辦證,崔女士拿到法律文書后,遇到了發票納稅無異議后,再去把手續完善一下,才可以辦證。不過這個還比較困難,因為目前還不確定是稅收和發票的問題,是不是還有其它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調查。
最后王興華律師建議崔女士要及時起訴開發商,因為負責安置的開發商出問題后,導致房產證很難辦理,一方面要找出原因,另一方面要及時地走法律程序,早一點起訴開發商,先把法律手續穩定了,才可以一步一步去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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