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個遷不僅沒錢拿,沒地方住不說,還得倒貼20w。這不是電視劇里的苦情劇,而是真實的發生在杭州一對老夫妻身上。3月14日,杭州檢察院發布了一個案例。此消息一經發布,迅速發酵,引發廣大網友討論。
浙江杭州的邵氏夫妻,在婚后共育有四個兒子。在兒子都成家立業后,邵老先生便做主分了家。分家的時候,邵老夫妻沒有選擇和長子一起生活,反而選擇了三兒子邵文(文中均為化名)。為此,邵老夫妻和四個兒子簽訂協議,約定:三兒子邵文以父母名額進行審批房屋,房屋由三兒子邵文出資建造,建成后由父母支配一間,父母去世后再歸還三兒子邵文所有。
房子建好后,邵老夫妻也一直未使用,都是由三兒子邵文夫妻占有、使用和收益。幾年后,三兒子邵文病重,邵文想把房屋過戶給兒子邵斌。于是邵老夫妻又和孫子邵斌重新簽訂了協議,約定房屋歸邵斌所有,邵老夫妻配合完成過戶。
2013年,該房屋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邵老夫妻作為戶主與征收部門簽訂了《安置協議》,選擇貨幣安置,拿到拆遷補償款393萬余元。拆遷本是好事,誰承想,就是這筆拆遷款引來禍端,導致血親之間對簿公堂。
原來,邵老夫妻在拿到補償款后,與三兒子一家關于拆遷款如何分配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便沒有將拆遷款轉給邵斌。邵斌認為房子是自己爸爸媽媽所建,也約定了房子歸他所有,可爺爺奶奶如今卻分文不給,氣不過的他在2017年3月,把邵老夫妻倆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判決:邵老夫妻應賠償邵斌各項損失共計354萬余元。邵斌獲得拆遷款后,又將邵老夫妻告上法庭,要求邵老夫妻支付拆遷款利息,法院判決老人向孫子支付67余萬元。
邵老夫妻因此,不僅沒拿到拆遷款,沒地方住,反而還要“倒貼”20余萬元,生活陷入困境。
2021年1月,杭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同年4月,浙江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21年12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拆遷補償款中的99萬余元屬邵老夫妻所有。
2022年8月,檢察機關對邵老夫妻拆遷款利息案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獲得改判,最終需支付的利息損失降為19萬余元。
還好最終通過杭州檢察機關能動履職,幫助老人維護了合法權益。
都說拆遷拆的是“人心”因為爭奪拆遷款而引發“家庭鬧劇”的案例不在少數。那么,在征地拆遷中,哪些人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有土地征收,哪些人可以請求分割拆遷補償款?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國有土地征收時,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人:
1、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經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經沒有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到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說居住還沒到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他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是沒有權利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無住處的常住戶口,到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了滿五年的,就有權分割。
有權分割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分類: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二、集體土地征收,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主體包括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收土地時,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可以獲得征地安置補償。
如果是屬于以下幾類,就能在征地拆遷中獲得安置補償資格。安置人員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對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是否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常住戶口。
2、是否以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來源
3、是否與其他村民之間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
4、是否享有了應有的權利,同時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如參加村民大會行使表決權,參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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