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為社交通訊平臺,已經成為日常溝通聯絡的重要工具,不少人的微信中,都或多或少有著各式各樣的微信群,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資訊,便利溝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內肆無忌憚,發表不當言論,甚至辱罵他人,這樣的行為侵犯他人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男子因懷疑同事泄露個人行蹤,多次在微信群內辱罵同事,最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定該男子侵犯名譽權,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醫療損失費、精神損失費。
懷疑同事泄露個人行蹤
微信群內多次辱罵
王某系北京某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黃某原為該公司股東,任副總經理,兩人共事多年。
2022年1月,王某到張家口出差,被人跟蹤堵截,因自己的出差行程知道的人很少,王某懷疑是黃某將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
2022年1月9日,公司例會上,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黃某泄露個人行蹤的情況下,王某說自己在張家口出差時被跟蹤并推測其行蹤系公司內部人員泄露,言語中表示“信息都是你泄露的”,直接指向黃某。
王某講述后,要求公司其他部門領導對此發表意見,明確誰是“內鬼”,其他人員對此進行了附和,黃某則予以否認。過程中,王某言辭激烈,黃某情緒激動。為自證清白,黃某“以死證明”,摔碎玻璃器物來割傷頸部,眾人尖叫,黃某被送往醫院。
當日后,王某多次在相關微信群內對黃某進行侮辱、誹謗,煽動公司人員及行業內其他人員對黃某進行言語辱罵。自2022年1月11日起,王某在無證據的情況下,先后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等多個微信群內發表“損害公司利益”“地地道道的漢奸”等內容,直指黃某倒賣公司項目,引發多人在群內附和并相繼發出“漢奸”“內鬼”“叛徒”“黑惡勢力”“鋤奸”等內容。
黃某曾在群內發送個人聲明圖片截圖,表明自己并不存在群內討論的相關情況,會對相關人員的言行追究法律責任。但王某并未就此停止,仍然在微信群內發表相關言論,引發討論。
黃某不堪其擾,深受打擊,情緒低落。經醫院診斷,黃某存在重度抑郁情緒。
黃某認為,王某的行為損害了其名譽,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擾亂了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起訴至東城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權言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黃某名譽,并賠償黃某各項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中,王某認為,自己不存在侮辱、誹謗黃某的行為,也未發布不實言論損害黃某的名譽;黃某提及的微信群不涉及公共空間,不具有公開性,自己并未造成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
普通人不同于公眾人物
社會評價主要源于
其工作生活中的人
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王某系同事關系,王某作為公司的領導,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其行蹤系被黃某泄露的情況下,在多人參加的公司例會中通過言語直接指向黃某,并使用“內鬼”等字眼,導致其他與會人員亦對此進行附和,該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之后,王某又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在微信群中發送文件,稱“二黃偽造國家機關公有住房文件”“獲得高點數收益,并接受對方禮品”“揭秘集資騙局”,并以“漢奸”“邪不壓正”字眼指向黃某,上述已構成對黃某人格尊嚴的侵害,故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侵權。
對于王某辯稱微信群不具有公開性,法院認為,普通大眾不同于明星等公眾人物,普通大眾的社會評價主要來源于其生活、工作環境中的人員,王某發布消息的微信群為二人的單位工作群,人數較多,且事實上已經造成其他人員隨王某的言論而產生負面評價的后果,法院不予采信。
東城區人民法院認定王某侵犯黃某名譽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一千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判決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公司會議、物業大家庭、股東群、區域經理群、公司班子信息溝通平臺微信群中向原告黃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損失2173.43元;賠償原告黃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
網絡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
“民法典設專編規定公民人格權,名譽權作為具體人格權的一種,近年來發生的侵權糾紛并不少見。”該案的主審法官榮慧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隨著社會發展,技術進步,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不僅發生在現實物理空間,還延伸至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
“本案中,王某的侵權行為從現實空間擴展至微信群這一網絡空間,導致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王某應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內發言同樣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網絡空間為大家提供了更多的表達渠道,但暢所欲言并不代表為所欲為,可以有不同意見,但應該做到理性,謹言慎行、合理表達,切不可虛構、捏造事實或者辱罵、詆毀他人。”榮慧提示,互聯網技術的迭代發展,網絡空間也記錄著公民的言行舉止,言行不當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權,在使用微信群、企業釘釘群等網絡通訊工具時,要對自身言行負責,規范自身網絡言行。
法官同時提醒,民法典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行政處罰,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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