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強制拆除,被拆遷人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再往后勢必就是申請行政賠償了。這一再經典不過的權利救濟路線,無疑值得廣大被拆遷人牢牢掌握并在個案中加以反復運用。然而,本案件中,縣政府收到賠償申請書后,拒不履行賠償義務,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該何去何從?
2016年,河北省保定市某縣政府作出啟動某工程建設項目的決定,張先生的在該項目拆遷區域范圍內。誰知,拆遷補償事宜雙方并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縣政府便直接作出了《安置補償協議》。
2017年張先生訴至法庭要求撤銷,誰承想,訴訟請求被判駁回。禍不單行,2017年5月20日,縣政府組織對張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面對強拆,張先生提起訴訟,縣政府的強拆被確認違法。
強拆確認違法的勝訴,給予張先生極大的維權信心。于是他乘勝追擊,再次提起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訴。2019年,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撤銷縣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拿到勝訴判決之后,2019年2月,張先生以郵政EMS方式向縣政府郵寄賠償申請書。2019年2月25日,縣政府簽收。然而,縣政府未對張先生的賠償申請作出答復。張先生再次訴至法庭,訴請賠償損失。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不具備提起行政賠償的條件,作出5號行政裁定:駁回張先生的起訴。
其訴求被法院駁回,張先生不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多方咨詢,他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并委托了京云拆遷律師具體代理拆遷維權事宜。京云拆遷律師代理后,根據張先生案件的實際情況,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改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庭審中,京云拆遷律師指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其違法行為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上訴人縣政府強制拆除上訴人張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張先生依法可以對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本案中,張先生認為縣政府的強拆行為造成了房屋內部分物品損毀,并提供了相關證據,請求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應該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是否賠償的裁判。一審裁定駁回張先生起訴不當,法院應予以糾正。
經過京云拆遷律師的不懈努力,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法律意見,裁定如下:一、撤銷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5號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本案是從一審駁回,到二審的勝訴。是法院基于事實和法律公正的判決結果,也是當事人和律師共同努力的結果。正是由于京云拆遷律師團隊對法律問題的精準把控,才使得案件得到圓滿的解決,完全實現了當事人的委托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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