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爺與張大媽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劉某凱、劉某華、劉某珍。劉某凱與藺某蘋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劉某娜。李某系劉某珍之女。
2002年5月27日,某拆遷公司與作為被拆遷人的劉某珍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約定:因項目需要,現(xiàn)對劉某珍家的房屋進行拆遷,并根據(jù)涉案房屋的在冊人口給予拆遷補償。劉某珍作為家中的長姐,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并在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割。
劉大爺、劉某華、李某、劉某凱、藺某蘋、劉某娜對劉某珍自行制作的拆遷款分配方案均表示認可,每個人都拿到了相應的拆遷補償款。
涉案房屋被拆后的第二年,劉某凱與藺某蘋于 2003 年8月11日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一晃10多年過去了,劉大爺也于2018年3月22日去世。而張大媽于1994 年12月27日因死亡注銷了戶口。原本和睦的一大家也有了彼此的小家庭,家庭矛盾日益顯現(xiàn)出來。
有一天,劉某珍忽然收到法院的起訴書,狀告人竟然是自己的弟弟劉某凱,理由是要重新分割當初的拆遷補償款。同為被告的還有劉某華、藺某蘋、劉某娜、李某。
劉某珍不解當初的拆遷補償款總共才一百多萬,劉某凱分到181 206 元當初也沒有異議,現(xiàn)在突然要重新分拆遷補償款,實屬過分,于是劉某珍向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溝通了解過后,京云律所委派馮文春、羅紅兩位律師辦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京云律師將案件材料全面梳理,檢索大量類案、對案件進行研判并制定出詳細具體的維權(quán)方案后,代理劉某珍出庭應訴。
法庭上劉某凱訴稱:
劉某珍只是涉案房屋名義上的宅基地使用權(quán)人,涉案房屋中的房屋均系劉某凱與藺某蘋所建,故本次拆遷針對房屋的補償利益應歸劉某凱所有: 盡管其不認可劉某珍的分配方案,但鑒于當時劉大爺還在世,為了不想將家里的矛盾表露在外,其當時沒有提起訴訟。為證明主張,劉某凱提交書面證人證言、藺某蘋與劉某娜提交照片六張佐證。
針對劉某凱的訴稱,京云律師指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劉某珍作為被拆遷人在領取全部拆遷利益后,于2002 年即自行制作了分配方案劉某凱亦按照該方案取得了相應的拆遷利益。劉某凱、藺某蘋、劉某娜、劉大爺在此后的十余年間未對該分配方案提出異議,應認定相關權(quán)利人已經(jīng)對涉案房屋拆遷利益分割完畢。現(xiàn)劉某凱要求劉某珍另行向其支付拆遷補償款及補助費 900 000 元,就此并未充分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審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辯護意見,駁回了劉某凱的訴訟請求,劉某凱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駁回了劉某凱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本案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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