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聞從福建省建甌市法院及江歌媽媽江秋蓮處了解到,4月17日,建甌市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江秋蓮自訴林某侮辱、誹謗一案,以侮辱罪、誹謗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法院提供的信息顯示,2016年11月3日,江歌(江秋蓮之女)在日本留學期間遭其室友劉某的前男友陳某殺害。該案宣判后,林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獨狼獨語4”等,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博文。江秋蓮認為上述博文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誹謗罪向建甌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相關言行應受到法律規制。很多網友對此表示“法院判決真是大快人心!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也給鍵盤俠們一些警醒,不要以身試法。”
那么,法院是如何認定林某罪名的,為什么做出本項判決?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悅律師表示:我國法律明確保護自然人的名譽權,雖然江歌女士已經逝世,但逝者的名譽權等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護,林某通過網絡公然貶損江歌和江歌母親的人格、破壞其聲譽、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虛假信息在網上散布,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所以法院最終以侮辱罪和誹謗罪對林某進行數罪并罰。且因為這兩個罪名一般是自訴罪名,所以本案是由江歌母親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
張悅律師在這里律師也提醒大家:公民的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不能隨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在網上發帖留言要理性思考,明辨是非,否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一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