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是再婚家庭,和丈夫生活了十多年,兩個人的感情一直很好,可是有很多事還沒有處理,老伴就去世了。吳女士現在最擔心的一件事,就是老伴和自己住的房子,老伴去世后,她不知道自己在這里還能不能繼續住下去。
吳女士的老伴和前妻有個女兒,在吳女士的老伴去世后,說吳女士居住的房子有她媽的份額,吳女士很不解。因為這套房子最早是老伴單位分的一套兩居室,當初自己的丈夫和前妻離婚時,房子判給了男方,也就是吳女士的丈夫,而在吳女士結婚時,房子已經被丈夫買下來了。吳女士一直認為丈夫的前一段婚姻結束時,房子已經是丈夫的,后來丈夫又在和自己結婚前,買下了這所房子,房子應該就沒有丈夫前妻的份額了,至于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她一直就想問個清楚。
帶著這個疑問,吳女士來到北京衛視《律師幫幫忙》欄目,欄目組邀請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現場解答吳女士的疑惑。
王興華律師通過與吳女士溝通分析,實際上這套房屋的真正產權主要是買房本買私的時候,吳女士的丈夫和前妻是不是已經離婚了,如果離婚了,那么這套房子就跟前妻沒有關系了。除非當時買房的時候,用了吳女士丈夫前妻的工齡,或者當時拆遷安置的時候,有她的安置權,王興華律師通過與吳女士溝通,發現這套房子是單位分的房,不是安置房,所以從法律上來說,房子基本上和吳女士丈夫的前妻沒有關系。
之前,吳女士說前夫沒有留下遺囑,但是她卻在丈夫去世不久,偶然間發現丈夫生前所寫的贈與文書,但是她當時沒有注意,最近在整理丈夫遺物的時候,才發現了這份贈與的聲明,那么這份贈與能不能成立呢?
王興華律師通過查看贈與聲明符合贈與協議的條件,他認為這份贈與還是有法律效力的。贈與一經作出,贈與人的孩子是不能剝奪生前人意愿的。按照王興華律師的分析,這份贈與如果認定有效,那么吳女士作為被贈與人享有房子的全部權益,她將理所當然地住在這兒,不用擔心其他。
律師提示
那么吳女士怎么辦理房子的相關事項呢?
王興華律師認為這個案件雖然復雜難辦,但是可以從繼承的角度來說明吳女士應該占更大的份額,首先吳女士作為繼承人有一半的份額,又是房屋實際居住人,除此之外別無他處居住,其次吳女士手握贈與協議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在繼承里面是可以多分的。從這個角度來說,吳女士在打繼承官司的時候,掌握主動權,可以多分或者給丈夫的女兒房屋折價份額在法律上是可以行得通的。總體上吳女士不用擔心,無論是從繼承的角度還是贈與的角度上,有這份贈與協議,對吳女士來說,打官司還是有用的。
吳女士的所居住的房屋,如果僅僅是吳女士丈夫單位分的房屋,吳女士的丈夫與前妻離婚之后,這個房子如果被一方購買了,這個房子的產權應該很清晰的誰購買是誰的。大家可能覺得房子是分給夫妻的,對于另一方有點虧,但是基本上的法律理念是這樣的。
如此看來,因為這套房子是丈夫的私有財產,吳女士作為丈夫的繼承人,最起碼和丈夫的親生女士各有房子一半的份額,如果丈夫給吳女士的贈與文書被認定為有效的話,吳女士就有了丈夫的所有權益,她以后可以安心的住下去,不過在王律師看來,吳女士在處理房子的細節,有個小問題需要她特別注意。
吳女士在發現遺贈協議后,應當第一時間告訴吳女士丈夫的女兒,表示接受贈與。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受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后六十日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
吳女士手中的這份遺贈是丈夫十年前寫的,吳女士最近才看到,是否意味著超出了受贈時間了呢?
為此王興華律師表示,吳女士需要證據這份遺贈協議是最近剛看到的,并表示接受,但時間上不能說是10年前,這樣這份協議才能生效,否則過了這個時效,想再表示接受也不行了。
對于繼承人當中的一個人來說,要繼承的房產就是他唯一的住宅,很多人都想我能不能一直住在這個房子里,直到我去世,可如果真的拿出相應的對價,給付給其他的繼承人,又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一般現實生活中,如果解決此類問題,王律師提醒吳女士,日后再說起房子的處理辦法時,吳女士完全可以和老伴的女兒通過協商解決,而對于有理由占據房產份額的她當然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此事。
通過吳女士的事情,深刻地了解到一個道理,有些事情,比如說一些關鍵性的證據,并不是說要到法庭上拿出來才是對我們最有利的,有時候還需分門別類,針對不同的事情,做出不同的選擇。建議吳女士還是把證據保留好的情況下,繼續和其他繼承人溝通,來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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