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按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國家事務做的就是個人進行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問題行為。
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立遺囑人基于其單方意圖表達而產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我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通過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果遺囑是代表遺囑寫的,也必須由我在遺囑上簽字。
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的行為。既然遺囑是遺囑人死后對遺產的處分,那么遺囑必須以遺囑人死亡為有效條件。
遺產是公民對于死亡時遺留的個人信息合法企業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知道在農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遺囑人對遺囑中財產的處置,實質上是遺囑人基于其對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對財產的處分方式體現了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遺囑人在過世之前仍享有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即享有修改的權利。因此,遺囑人在立遺囑后,還是我們可以同時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改變或撤銷其先前的財產處分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房屋的拆遷標的物被拆除后,“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交換產權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屋、生產經營中斷造成的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等事項,與拆遷辦公室和以房屋征收補償費或者房屋產權置換方式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相應,訂立補償協議。
房屋被征收通常情況下是因為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拆遷并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引起的。遺囑人遺囑中所涉及的房屋被拆遷后所獲得的房屋征收補償金或產權置換房屋與原房屋并非同一標的物。對遺囑人而言,該房屋經濟補償金或產權進行置換房屋是屬于我國遺囑訂立合同之后所新獲得的新的財產。因此,從理論上來說,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沒有修改或者續訂遺囑的,原遺囑繼承人在沒收對價物后不能按照遺囑繼承房屋。
但在實踐中,法院在辦理本類案件時往往都會考量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結合社會公平發展原則進行考慮企業相關的因素,將房屋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判歸原遺囑中原房屋的繼承人對于所有,以此來保障繼承分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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