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遇上大暴雨
在職工宿舍里避雨5小時
回家時出車禍受了傷
本來就挺煩的
結果工傷認定還遇上麻煩
回家途中受傷未被認定為工傷,職工提起訴訟
某公司職工小王于某日17時14分打卡下班,發現此時雨下得很大,于是到公司安排的日常休息宿舍避雨。22時10分左右小王離開宿舍回家,22時30分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事故發生后,小王所在公司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小王不服,向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予以撤銷,并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部門辯稱,小王當天從17時14分打卡下班到22時30分發生交通事故,已經過去5個多小時,明顯超出“下班”合理時間的界定,且其下班路線是從車間到公司宿舍,而從公司宿舍到受傷地是個人行為,不能認定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法院:職工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法官:保留重要證據更利于工傷認定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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