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我國法律規定政府履行信息公開職責,對民眾作出答復的一種形式。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民眾了解了自己需要的信息,自然也就會一定程度上減少訴訟案件的產生。那么在遭遇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下,當事人又該怎樣維權呢?就此問題,北京京云拆遷律師結合自身的勝訴案例為您具體分析。
章先生家住江省紹興市某區某村,在該村擁有一處房屋。因工業區房屋拆遷項目的需要,章先生家被納入征收范圍內。由于街道辦一直未依法對章先生家進行評估認定、雙方也未達成拆遷協議。為了解拆遷項目進展,維護自己的拆遷利益,2019年12月30日,章先生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街道辦申請公開涉及申請人住所地房屋拆遷項目的相關材料、客運專線沿線住宅房屋的拆遷紅線圖等材料。
然而,街道辦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申請后,時至今日,并未回復章先生。為了維權,章先生在網上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上海申云分所,委托了京云拆遷律師。隨后,京云拆遷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1、判決確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間內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2、判決被告依法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庭審中,街道辦事處辯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系關于拆遷村客運專線沿線住宅房屋的拆遷紅線圖、年度拆遷計劃的通知,該兩份文件并非由被告制作,不應由被告負責公開。
二、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區人民政府申請公開拆遷計劃的通知,區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公開該信息。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街道辦辯稱,京云(申云)拆遷律師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據此,行政機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具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此舉屬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未依法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被告依法對其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做出答復之訴訟請求于法有據。
京云拆遷律師牢牢抓住違法的關鍵問題。最后,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一、確認被告街道辦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義務的行為違法。二、責令被告街道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原告章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京云律師溫馨提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如果權利被侵犯,大家一定要積極維權,如果自己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維權程序,請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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