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妻子感情日漸不和,不努力挽救走向破裂的婚姻,卻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并將售房款轉移藏匿或揮霍殆盡,結果是“賠了夫人又賠錢”。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判決準予夫妻二人離婚,并由轉移財產方林先生向妻子支付60%的售房款。
案件回顧
法官說法
本案經辦法官陳佩勤指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誠實、互信、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在離婚訴訟前還是離婚訴訟中,任何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均屬于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可以據此主張轉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具體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據當事人請求以及個案情節酌定,比如財產的金額、雙方對家庭財產取得的貢獻大小、轉移一方的主觀惡意程度以及雙方對撫育子女家庭義務的承擔等因素。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