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拐賣案,將給被拐的一家人留下多大的遺憾?1995年,5歲的楊妞花被人從貴州貴陽拐賣至河北邯鄲。2021年,當她歷盡千辛萬苦找到家,發現父母在她被拐后,因為自責和傷心過度,沒幾年就雙雙過世了。
楊妞花一直記得當年拐賣她的人販子名叫余某英,她報警后,民警在余某英身上還挖出了7起拐賣兒童事件。4月20日,楊妞花告訴新聞記者,作為受害人,她將向余某英提出790萬元的民事賠償。楊妞花表示自己的真實目的不是要賠償,她說,“人販子的樣子,她一輩子也忘不了,她希望讓人販子知道,自己父母的死是人販子一手造成的,希望她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很多網友也表示:“被拐的女孩錯失了二十多年和家人幸福生活的時光,還造就了一輩子的遺憾,人販子毀了女孩子的一生,改寫了一家人的命運軌跡,簡直太可恨了!”毋庸置疑,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導致很多家庭支離破碎,讓孩子父母與自己的親人骨肉分離,社會危害性極大,罪犯的行為必須要受到嚴懲!
那么,對于拐賣案的涉案嫌疑人將面臨怎樣的刑罰,我們來聽聽專業律師的看法。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相關加重情節包括“是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
如果本案嫌疑人被法院查明曾經作案7起,拐賣8名兒童,而且法院認定楊妞花的父母因其拐賣行為而離世的,余某英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甚至會被判處死刑并沒收財產。
王興華律師表示:我國一向重視打擊各類拐賣行為,不論是收買還是出賣被拐人員都是犯罪行為,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漠視和踐踏,最終都逃不過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嚴重的主犯,累犯,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情節嚴重,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情節嚴重,拐賣婦女、兒童多人多次、造成傷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并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從嚴。
同時具有從嚴和從寬處罰情節的,要在綜合考察拐賣婦女、兒童的手段、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此類犯罪發案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決定對被告人總體從嚴或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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