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李女士和前夫離婚,兩人也簽了離婚協議。后來李女士意外得知前夫的母親在兩人離婚冷靜期內去世,并留下有一套房產,前夫辦理了遺產公證并把這房屋賣了。
李女士覺得當時他們還沒有離婚,自己應該分得一部分房款。但是前夫覺得兩人離婚前就已經分居十余年,李女士在此期間沒有盡到兒媳的義務,沒有權利分得母親的房子。那么,離婚冷靜期內繼承的房屋份額,李女士可以要求分割售房款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我國民法典規定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離婚冷靜期,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是為了給感情出現問題的夫妻一段緩沖期。但是離婚冷靜期仍然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遵循同樣的法律規定。
因為李女士的前婆婆去世時,并沒有留下遺囑或明確表示房子只留給前夫一人,當時李女士與前夫還沒有正式離婚,在法律意義上仍是夫妻關系,所以這房子是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前夫認為李女士不是法定繼承人,也沒有盡到對婆婆的贍養義務,因此沒有權利分得房款,這是不成立的,因為李女士是基于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主張分割,而不是直接繼承前婆婆的遺產所得,李女士有權請求分割售房款。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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