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先生是臺州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三十畝果園,每年收入頗豐。近幾年在宅基地上又重新翻蓋了幾層樓房,日子過得安穩舒適。但是在2016年,臺州市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準備將馬先生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進行征收。
馬先生在村里生活多年,從心里上說不是不愿去別處生活的。對于此次征收行為,馬先生多次打聽了解到此次拆遷是為了進行商業開發,并非如公告所寫的那樣是為了修建公共設施,況且該市政府在發布這份征地公告時并沒有經過上級政府的征地審批,也沒有在公告中依法載明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等內容,明顯屬于違法拆遷。
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及果園,馬先生需要對該征收公告進行起訴。馬先生在征地公告發布后,也比較關心征地拆遷方面的知識,征地拆遷公告屬于抽象的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但是馬先生抱著一試的態度提起了訴訟,但是一審以馬先生不具有原告資格為由駁回了起訴。馬先生接到裁定后十分失望,但是又不想面對對方的非法行為就此罷手,抱著最后一絲希望,馬先生帶著裁定書來到了北京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馬先生的困難相信不少拆遷朋友都遇到過,那么征地拆遷公告是不是不能起訴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法律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但是并非所有的征地拆遷公告都是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具體到馬先生的這個案例,主要有兩點決定這個公告是否可訴。
首先,是關于馬先生是否有“原告資格”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馬先生作為公告內容所明確確定的被征收人,其訴訟資格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本案涉及的征地拆遷公告是否可訴?
從法律來說,我們一般將行政機關的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兩大類,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起訴。而拆遷公告是否可訴就取決于它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關于什么是“具體行政行為”,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這個行政行為針對了特定的對象,為特定的對象設置了權利與義務。
而就本案來看,這份公告的內容十分具體明確,就是為馬先生設定了具體的權利與義務,而且還導致了馬先生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因此是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最終馬先生在律師的代理下經過二審上訴后,一審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最后在此提醒各位拆遷朋友,遇見疑難問題時應該第一時間求助于專業律師的解答或幫助,切忌不能在自己一知半解的情況下貿然行動,否則既浪費時間又容易將維權方向引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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