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法律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即公平而不偏袒。同樣的情況應該平等對待。但是在進行征地拆遷工作領域,被拆遷人卻時時刻刻感受著社會不公平,比如我們都是一個同樣的房子,為什么以及鄰村的補償款比我多那么多?我家的裝修比隔壁的好,賠償為什么一樣?我的土地是種名貴中藥藥材的,年產值比鄰居自己種菜的多好幾倍,但是經濟補償我們為什么和鄰居都是一樣多?
面對這些問題,我們只能說危樓春曉,不僅要看結果是否公平合理,還要從過程中找出問題所在。一個社會不公平的結果也是必然是由不公平的程序可以造成的,現在需要我們國家都來看看在拆遷進程中都有哪些“不公平”。
一、評估不公平。
不公平的征地拆遷從一開始就是不公平的。在一進入到拆遷程序時,拆遷方就想法設法的降低風險補償數額,因此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相關規定評估管理機構應當由雙方協商選定的規則被熟視無睹,拆遷方單方就選定了評估研究機構發展進行分析評估。政府選擇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性質有利于變開放方,那么什么該評估什么不該評估,什么該評估高什么該評估低本質是由對方說什么。
可想而知,這樣的評估能確保研究結果的公平嗎?征地拆遷從拆遷一方開始,拆遷的人能得到自己的公平嗎?
二、協商談判不公平。
只有一個平等的協商進行談判能力才會有公平的結果,而拆遷談判卻是一種不公平的。因為是政府主導的征地拆遷,拆遷方可以采取多種手段迫使人們服從,如在辦公室里對被軟禁的人進行拆遷,不簽字就不放人; 組織社會閑散人員圍繞被拆遷的人施加壓力; 挖坑破路,切斷水電,使被拆遷的人無法正常生活; 組織不明人員在家里騷擾人民; 甚至最終強行拆遷的人。
面對不同征地拆遷方式各種各樣的騷擾,你能承受的了嗎?以這些違法的方式促成拆遷補償協議,其結果必然是不公平的。
三、拆遷協議內容不公平。
很多不同地方的征地拆遷,政府可以利用企業自身的地位優勢進行制定不公平的條款來加重拆遷戶的額責任而逃避自身工作應當積極承擔的責任。例如,法律明確規定在遷移之前支付賠償,而遷移協議規定在支付賠償之前進行遷移; 遷移協議只規定遷移家庭的義務,沒有具體說明他們自己的義務; 賠償和安置房的交付時間不明確,家庭遷移的延遲賠償不能重新安置等等。可想而知,一份顯失公平的協議,其履行的結果我們必然是給拆遷戶帶來影響更大的不公平問題結果,即使學生日后幡然醒悟恐怕他們也是通過為時已晚了。
看似簡單的獲得合理補償的想法,實際上很難實現。那些拿到一個合理進行補償的人往往在征地拆遷管理過程中承受了巨大的心理發展壓力并作出了相當大的努力。如果你面對征地拆遷不公平、拆遷方面對各種強拆手段和“軟暴力”,你能承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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